根據企業破産法的相關規定,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财産随時清償,本文就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範圍作出較為詳細的梳理。
破産費用
破産費用,即在破産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為保障破産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在該概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破産程序中為了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負擔的債務不屬于破産費用。
根據《企業破産法》地41條的規定,破産費用包括:
1. 破産案件的訴訟費用。在破産期間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公告費、送達費、證據保全費及經法院确認的應由債務人支付的其他訴訟費用。破産案件的案件受理費實行先向申請人預收,進入破産程序後從債務人财産中支付的辦法。
2.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财産的費用。主要包括财産保管費用;财産保養、維修費用;财産評估費用;财産拍賣費用等。
3.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差旅費、通訊費、調查費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經法院許可聘用的工作人員,其費用才能納入破産費用的範疇。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産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産法關于破産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财産随時清償,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産債權清償。
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即在破産程序開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非程序性債務。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42條的規定,共益債務包括:
1.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産生的債務。
2. 債務人财産受無因管理所産生的債務。
3.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産生的債務。
4.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産生的其他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破産企業所欠職工的勞動報酬和相關社會保險費用不屬于此處的共益債務,而屬于破産财産分配中的優先債權。
5.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
6. 債務人财産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4、11、31、32、33、36、37條的規定,針對下述債務,相關權利人也可以主張共益債務:
1. 因債務人分割共有财産導緻其他共有人損害産生的債務;
2. 因撤銷涉及債務人财産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對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價款所産生的債務;
3. 管理人撤銷交易,債務人應當返還的價款。
4.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轉讓他人财産或者造成他人财産損毀、滅失,導緻他人損害産生的債務。
5.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後,債務人越權轉讓他人财産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未能取得财産所有權所主張的返還對價款。
6.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後,債務人占有他人的财産毀損、滅失所獲得的因與債務人财産混同而無法返還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
7. 出賣人破産,其管理人決定解除債務人為出賣人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買受人應得的返還價款;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債務人為買受人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得的價款;管理人單方解除債務人為買受人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就标的物價值減少的損失賠償。
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問題
根據上述,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均是為了全體債務人的共同利益而産生的,根據《企業破産法》第43條的規定,破産費用和共益債由債務人财産随時清償,而不需要經過破産分配程序。在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之間,若債務人财産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産費用。在破産費用或者共益債務内部,若債務人财産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産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若債務人财産不足以清償破産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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