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案例?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挂靠經營有什麼區别?三種經營模式由誰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案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挂靠經營有什麼區别?三種經營模式由誰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呢?
1、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挂靠經營的含義、特點和區别
承包經營是将企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人以發包人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發包人的發包收益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
承租經營是将企業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以出租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出租人的出租收益與租金直接相關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
挂靠經營,是指缺少資質條件、名聲、技術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與具有一定資質條件、品牌效益、技術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前者依附後者的資質條件、品牌效益、技術能力或管理能力從事經營,按照協議約定向後者支付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前者一般稱為挂靠人,後者稱為被挂靠人。挂靠經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挂靠人必須以被挂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因為挂靠人如果不以被挂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就失去了挂靠的意義。
從挂靠經營的含義可以看出,凡是以發包方或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的,同時也屬于挂靠經營;凡是以承包方或承租方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的,則不屬于挂靠經營。因此,挂靠經營可以說是對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的另一種角度的分類。
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兩者之間一個非常明顯的區别是,承包經營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挂鈎;承租經營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與租金收益直接挂鈎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挂鈎。
2、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挂靠經營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納稅人如何确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在财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産、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編認為,對于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模式,當承包人或承租人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則發包人或出租人要對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産經營、收入和所得承擔納稅義務:
承包人或承租人沒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即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生産經營,而是以發包人或出租人的名義進行生産經營;
承包人或承租人在财務上不獨立核算的,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屬于獨立的會計主體,也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具财務報表;
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人或發包人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
同時,小編提醒大家,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二)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号)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在财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認或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号)第五條規定,承包租賃經營的,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有效期限為承包租賃期。
(三) 承包、承租經營模式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如何确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号)第一條規定,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在财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号令)第十條規定,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從國稅發[1994]186号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可以看出,承包人或承租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确定及納稅責任的劃分條件與稅收征管的要求是一緻的,即當承包人或承租人同時滿足具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财務獨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三個條件時,則應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而從财稅[2016]36号文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營改增試點範圍内的單位,以承包、承租及挂靠經營方式經營的,其納稅義務的劃分标準是:
以誰的名義對外經營
由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主體為發包人、出租人或被挂靠人時,則發包人、出租人或被挂靠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否則,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 承包、承租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如何确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編認為,在确定承包、承租經營模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時,隻需考慮相關經營主體的納稅主體類型,而不需考慮承包、承租的具體約定情況:即當經營主體為法人,則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經營主體為個體工商戶,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 承包、承租經營模式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如何确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隻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适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其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隻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目按照是否能夠擁有企業的經營成果來确定。即:如果能夠擁有企業的經營成果,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适用5%-35%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能擁有企業的經營成果,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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