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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法律那些事兒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1 18:18:27

說說法律那些事兒(冰雨火中的法律那些事兒)1

由傅東育任總導演,陳曉、王一博、王勁松、劉奕君主演的新時代禁毒人民戰争的現實題材劇《冰雨火》正在優酷熱播。該劇是一部以現實筆調刻畫新時代禁毒英雄的刑偵劇,講述了孤膽英雄吳振峰和禁毒警察陳宇兄弟二人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攜手打入販毒集團内部,最終将毒販一網打盡的故事。除了跌宕起伏的故事情節,該劇衍生的法律讨論同樣值得關注。

“海外奶粉代購群”中的毒品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劇中,以黃大仙為首的毒品銷售團夥,主要通過在名為“海外奶粉代購群”的QQ群進行毒品買賣交易。買家通過QQ群給出自己的需求,“罐裝奶粉”和“袋裝奶粉”分别代表毒品的“零買”和“批量購買”,表明數量後支付相應價款。賣家對于買家的回複,統一是一些所謂的快遞單号,這串數字并非任何一家物流公司的快遞單号,而是暗含着毒品交易的時間與地點。那麼雙方當事人之間到底能否成立有效的毒品買賣合同?如果被警方抓獲,買家矢口否認毒品購買,反而向賣方黃大仙主張交付對應的奶粉,黃大仙又是否有義務交付呢?本案中,買方本意是欲購買毒品,但卻故意在群裡作出了購買奶粉的意思表示,這與其本意不符,此時作為相對人的賣方也明知買方想要購買奶粉并非其本意,卻也作出了同意向買方銷售奶粉的表示,并提供了所謂的“快遞單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1款,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因此,雙方之間并沒有成立奶粉買賣合同,無論何時,黃大仙都沒有交付海外奶粉的義務。顯然,奶粉買賣的表面行為下隐藏的是毒品買賣,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2款,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毒品買賣合同由于标的明顯違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下,該合同不能發生效力,因此買方也沒有權利要求黃大仙交付對應數量的毒品。

劇中的毒品犯罪團夥,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哪些罪名?

在雲河縣,巴鵬表面上是一家名為雲惠藥店的老闆,實際上卻利用藥店的便利條件販賣毒品。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無疑,巴鵬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除此之外,由于巴鵬曾因吸毒、販毒入獄三年,去年一月剛剛釋放,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因此,應當從重處罰巴鵬。

說說法律那些事兒(冰雨火中的法律那些事兒)2

在被警察抓獲後,巴鵬辯稱藥店裡的“膠囊”是從外縣買的假藥,由于真藥進價幾千元,每盒隻能賺幾毛錢,這個假藥一闆就一塊多,就買了三闆想自己先試試藥效。假如事實确如巴鵬所言,那巴鵬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嗎?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1款,生産、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銷售假藥的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而且損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因此,本罪是危險犯,不是實害犯,不以對法益造成現實的侵害才構成犯罪,而是對法益造成危險就構成犯罪。隻要證明巴鵬存在實施銷售假藥的行為,即可認為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而定罪處罰,加大打擊犯罪的力度。

事實上,巴鵬藥店銷售的毒品名為“大黃膠囊”,是由前文所提到的黃大仙夥同光明制藥廠副廠長李正強,以及雲河當地制毒團夥手下的制毒師胡慶山共同研制。原來,黃大仙在任職光明制藥廠庫管員期間多次盜竊制毒原料,李正強利用副廠長身份對其進行掩護,随後胡慶山負責制毒,黃大仙負責銷售。黃大仙、李正強、胡慶山三人共同預謀販賣毒品,并為販賣積極實施非法制造毒品行為,構成共同犯罪。此外,黃大仙和李正強二人系光明制藥廠員工,二人在任職期間多次利用庫管員和副廠長的職務之便,将光明制藥廠的管控原料非法占為己有,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應當與前述制造、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

戲劇來源生活,如此才能讓觀衆在追劇過程中産生親切感、引發共鳴。《冰雨火》為觀衆展現了邊境地區錯綜複雜、生死存亡的禁毒實況,深度挖掘了行走在刀尖上的“禁毒衛士”背後的血與淚,通過向公衆普及禁毒常識、法律知識,使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的觀念深入人心,彰顯了其作為影視作品的價值擔當。

作者:陳翔宇 李贻奇(華東政法大學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

編輯:郭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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