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報記者/李愛
胡先生與妻子在四川成都永甯鎮經營着兩家小型超市,夫妻二人正在期盼着一起被訴侵權的案件能夠盡快開庭二審。
2021年4月,他們突然收到法院傳票,一家位于上海的公司以侵害“華聯超市”商标權糾紛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盡管夫妻倆注冊有“盛世華聯”的商标,依舊被判令賠償7.3萬元。随後夫妻二人提起了上訴。
在福建省甯德市霞浦縣經營着一家小賣部的盧先生,也有着與胡姓夫婦相似的遭遇。2021年5月,他同樣被前述公司以相似案由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終判令其賠償1萬元。不同的是,盧先生選擇接受判決結果。
發起訴訟的是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聯超市公司”)。荔枝新聞通過采訪及查閱裁判文書了解到,因為所經營的商鋪中部分帶有了“華聯”字樣,全國多地的小商戶陸續被該公司以商标權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賠償數萬元。
據天眼查顯示,僅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2日的一個多月中,以該公司為原告的商标權糾紛案件已達126起。該公司因商标權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的案件現已累計達到345起。華聯超市公司回應,此行為系公司委托律師對商标權開展的正當維護。
對于華聯超市公司提起的一系列遍布全國的訴訟,有律師分析認為,其相關維權行為具有合法性,但是否合乎情理則值得商榷。另有律師認為,該公司的集體維權行為并不具備相應的權利基礎,其所主張的“華聯”字樣并不具有獨特性。
(華聯超市依法注冊的商标)
突如其來的官司:帶“華聯”二字就成了被告
盧先生幾年前與妻子在縣城盤下了一間正在轉讓的小賣部,并在工商部門以丈夫的名字注冊了一家食品店,但出于節省成本的考慮,夫妻倆并沒有将原有的“星世紀華聯”店面招牌進行同步替換,而這塊店面招牌恰恰成為了其被起訴侵權的“證據”。被法院告知侵權後,盧先生特地給店鋪招牌重新換了個新名字。
(盧先生将原本的店名改為“聖波便利店” 受訪者供圖)
“我們也沒有要占便宜,或許是無意侵犯到了,但收到傳票就立馬改了。況且按理來說,不是應該先通知我們侵犯了某某的權益,然後限定時間進行整改嗎?”對于華聯超市公司突然提出侵權指控的做法,盧先生多少有些疑慮。
同樣想不明白的還有四川的胡先生,自己的商店明明有經過注冊認證的商标,為什麼還是被告侵權了呢?
他和妻子在鎮上經營兩家便民超市已有超過十年的光景,其中一間店鋪于2010年注冊為溫江盛世華聯超市。後來在一家商标注冊代理公司的介紹下,夫妻倆萌生了将“盛世華聯”注冊成商标的想法。
胡先生說,商标名稱中“盛世”意在表達對當前生活的贊美,“華聯”則意指美好生活單靠夫妻二人的力量遠遠不夠,還要更多人聯合起來。為了這個商标,胡先生還特地請熟悉美工的朋友設計了圖案标識,以“盛世”的首字母“S”組成火炬狀,寓意生活紅紅火火。
2021年4月的一天,夫妻倆收到了兩張來自法院的傳票,随後看到了原告律師舉出的相關侵權證據:店鋪招牌、商品價簽、支付憑證等使用了“華聯”“盛世華聯”的字樣,這與華聯超市公司注冊商标“華聯超市”中的“華聯”字樣相同,其前綴詞“盛世”為漢語常用詞,顯著性和可識别性較弱。并且在雙方具有同業競争關系的情況下,客觀上會讓公衆将“盛世華聯超市”與原告的“華聯超市”發生混淆,從而達到攀附原告知名品牌的目的。
(華聯超市公司向胡先生提起的起訴書 受訪者供圖)
在被告知侵權前,華聯超市公司在當地的委托律師團隊,已于2020年7月間對胡先生的店鋪進行了手機地圖定位截屏保存,店面内部拍照留存,并通過在店内購買小商品取得了收銀憑證,随後對收集的材料進行了公證。
公證後的證據可以稱之為“鐵證”,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荔枝新聞通過檢索多份裁判文書發現,被告的個體小商戶則往往缺乏相應的證據。
另有多位商戶向荔枝新聞反映,自己的店鋪也因為部分帶有了“華聯”字樣而遭到起訴。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目前華聯超市公司已在四川、安徽、福建、山東、河南等多地提起商标權糾紛訴訟,這一大範圍的商标維權行動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
規模維權的背後:判罰依據存在差異,單次勝訴平均獲得上萬元賠償
盧先生涉案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華聯超市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他立即停止侵犯華聯超市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盧先生介紹,在收到法院傳票後不久,便有調解員上門轉達原告代理律師意見,對方提成可通過賠償3萬元達成庭外和解。
3萬元對盧先生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商鋪每月的營業額滿打滿算也不過近3萬元,刨去成本,實際月利潤僅有4、5千元。思來想去,他決定請律師幫自己打官司。
盧先生代理律師提出的答辯意見認為,華聯超市公司的注冊商标僅對“華聯超市”這四個連體的商标享有注冊商标權,而對于“華聯”兩個中文漢字并沒有商标權,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查詢”數據顯示,對于涉及“華聯”以及與“華聯”相關聯的注冊商标多達700多項,“華聯”二字并非是單一、專屬于華聯超市公司的。
此外,華聯超市公司是從事大型超市行業,商品種類、數量繁多,經營面積大,群衆因看中品牌而專門去消費購物;而盧先生經營的食品店面積約30平方米,主要售賣預包裝小商品,種類、數量十分有限,且主要客源是過往的路邊行人,群衆不會因為“星世紀華聯”字樣中的“華聯”二字,就認為盧先生食品店的便利店與華聯超市公司的“華聯超市”有關,從而特地跑來購物。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确認的證據,法院最終審理判定,“華聯”為案涉商标的顯著特征,盧先生食品店所經營的超市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星世紀華聯”,與華聯超市公司上述商标構成近似,極易使相關公衆造成混淆或誤認,誤以為涉案服務系由華聯超市公司提供或該商品與華聯超市公司提供的商品之間存在聯系,構成了對華聯超市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華聯超市公司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注冊商标許可使用費及盧先生食品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盧先生食品店賠償華聯超市公司損失金額為1萬元。
(胡先生委托代理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标 受訪者供圖)
與盧先生的情況有所不同,法院并沒有認定胡姓夫婦的兩間店鋪在銷售中使用“華聯”字樣侵犯了華聯超市的商标專用權。法院認為,注冊商标專用權保護範圍以核定注冊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為限,涉案雙方商标的核定服務類别不同,亦不近似。
但法院審理認為,胡姓夫婦在店鋪中使用“華聯”相關字樣構成了不正當競争,華聯超市公司使用“華聯”字号在先,且其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夫妻二人作為同業競争者,未經華聯超市公司許可,擅自使用與其字号相近似的标識,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或誤認。最終夫妻倆的兩起訴訟分别被判令賠償3.5萬及3.8萬元。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胡先生與妻子并不認同,兩人随後提起上訴,并且從代理律師口中得知,開庭審理當庭,還有另外幾戶小商家也同樣坐在被告席上。
夫妻倆幾經輾轉聯系到了其他商家,據胡先生介紹,目前四川當地已有四十餘家個體商戶均提起了上訴。“‘ 華聯’二字讓我們小個體戶摸不得了嗎?不論(店鋪)面積大小、注冊沒有,統統都按3.5萬到4萬不等的判了。”胡先生說。
據天眼查顯示,在華聯超市公司以侵害商标權糾紛為由起訴的345起案件中,以勝訴及撤訴居多,其中勝訴案件的賠償金額以一萬至數萬元不等。一位同樣在進行上訴的陳姓商家告訴荔枝新聞,被判侵權以來,他聯系了數十位同樣遭遇的商家,其中不乏有商家通過賠償與華聯超市公司達成和解,進而促使該公司撤訴的情況。
(胡先生經營店鋪的招牌名稱 受訪者供圖)
華聯超市回應:正當維護商标權益
據華聯超市公司的一份起訴書顯示,該公司成立于1992年,為國内大型綜合性、多業态連鎖超市公司。創立以來,企業名稱以“華聯”為字号,其對“華聯”文字的使用已有幾十年曆史。
據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中國商标網顯示,該公司于2006年、2007年分别申請注冊了兩個35類“華聯超市”相關商标,其核定服務項目包括:推銷(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開發票、廣告等。
華聯超市公司為何在近年間廣泛發起商标維權行為?荔枝新聞以被訴侵權商家的身份聯系華聯超市公司,該公司法務人員表示維權活動由該公司全權委托律師開展,其目的是為了正當維護自身的商标權益。
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藍天彬律師認為,華聯公司開展的全國性維權活動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依據,被起訴的商家的經營性質、招牌與華聯超市類似,不排除存在令普通民衆産生混淆認識的可能。不過,華聯公司大規模維權、批量訴訟也可能引起社會公衆的不理解或不好的觀感,使企業維護商标及聲譽的行為受到适得其反的影響。若采用先發函協商,協商不成再起訴的方法,或許更易使人接受。
河南惠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石子強則認為,“華聯超市”在全國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注冊商标,如不經允許使用,存在構成不正當競争的可能。但該企業針對凡帶有“華聯”字樣的商家所發起的維權行為或不具備相應的權利基礎,“華聯”字樣并不具有獨特性,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查詢顯示不乏有含“華聯”字樣的商标均注冊成功。此外,依據我國商标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将他人注冊商标、未注冊的馳名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号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處理,但前述四川胡姓商家所經營的溫江盛世華聯超市已獲得商标專用權,可依法使用。
此前,“潼關肉夾馍”等地理标志維權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曾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導全國法院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護,既嚴格保護知識産權,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切實維護廣大群衆和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
在藍天彬律師看來,近期頻繁出現的商标規模性維權活動,一方面說明知識産權保護愈發廣泛、深入,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些企業或協會存在維權過度的嫌疑。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對于類似的批量維權案件,需充分發揮定分止争的作用,做到公平公正,既要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全面衡量如何才能達到實質的公平正義。
石子強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對知識産權堅持公正合理、嚴格保護的标準,同時也兼顧公衆利益和激勵創新。如個體商戶遭遇無權利基礎的商标維權,可依法捍衛個人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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