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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應遵循幾項原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04:16:37

志願服務應遵循幾項原則(志願服務的九大原則)1

一、自願性原則 

志願服務必須是自願參加的。這個自願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是自覺的而不是強迫的。自願性是志願者服務的基本特征之一。

可以通過有組織的方式去動員志願者,但應該讓每個志願者都在沒有任何壓力的情況下自願投入到志願服務之中。相反,如果一些志願服務不是每個人都自願參加,而是在某些組織或個人的強迫和壓力下去參與的,其社會意義就會大打折扣。被迫參與到志願者服務之中的人員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志願者,他們即使參加了志願服務活動,也很難持續發揮積極的作用。

強制參與、強制“奉獻”、募集攤派或變相攤派,對志願者進行單位化管理,不符合公益活動的自願性原則。

二、公益唯一性原則

志願服務不應該被當成達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志願者服務的非工具性包括對志願服務者的非工具性和對服務組織者的非工具性兩個方面。就志願服務者而言,在提供志願服務時應該始終堅持利他和公益為基本目标。志願者服務可以獲得回報,但不應該以獲得回報為基本目的,即使在完全沒有回報的情況下也應該能堅持志願服務。對服務活動的組織者來說也具有非工具性,即志願者的服務不應該被大量用來達到服務以外的目标,不論是經濟目标還是其他政治目标或社會目标,否則就會損害志願服務者的動機。

公益唯一性還體現在,義工不能私自替服務對象進行工作計劃以外的服務内容。比如義工不得向服務對象作宗教傳道的工作;不得在活動時間内宣傳與公益活動無關的事物。

三、非犧牲原則

“非犧牲原則”的内涵在于,我們并不要求志願者或者公益的機構一定要以一種犧牲和剝削自己的形式來實現公益行為和目标。大家完全可以根據自己能夠提供的資源和服務,在不犧牲自己根本利益和基本影響自己生活的情況下,做好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義工個人可以做出是否大量犧牲自己利益的決定,但公益組織不能強制或倡導義工大量犧牲個體利益去參加公益活動。在社會整體效率和利益提高的同時,不以部分人的利益犧牲和社會沖突為代價,這種形式的社會發展是最健康的社會進步模式。

四、量力而行原則

要根據公益組織自身人力、物力、财力條件允許的程度來開展工作。現實生活中服務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層次的,志願服務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從社會需求的實際出發,把主觀願望和客觀實際結合起來,把社會需求和服務能力結合起來,實事求是,量力而行。要分清什麼是現在能做到的,什麼是下一步才能做到的,什麼是将來才能做到的,還有什麼是我們做不到的。我們既不能無所作為,也不可包打天下。

社會需要關注的方面很多,志願者可以在許多方面有所作為,但是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滿足所有的需求,不是所有的社會需求都适合志願者去完成。公益組織和志願者應該量力而行、找準定位,有所為,有所不為。

志願服務應遵循幾項原則(志願服務的九大原則)2

五、對服務對象的尊重和平等原則

在公益活動中對受助對象應持互相幫助的平等精神,不應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在活動中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和受助人對話,要尊重服務對象的隐私權,不應随意公開服務對象的情況或資料;不能"好心辦壞事",所以志願服務也要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權益不被侵害。

六、效率原則

志願服務應該講求效益和效率。志願者的付出是非常稀缺而寶貴的公益資源,在公益活動中要倍加珍惜。不應該隻是為了做事情的行動,而不看行動的結果。組織者應當充分衡量公益活動投入産出的價值關系,做出決策。無節制地使用志願服務資源,将影響公益活動的可持續發展,對志願者的積極性也是一種挫傷。所以志願者服務還應該講求效率,盡量做到低投入、高産出。将“重行動本身而不重行動後果”的行為模式轉化到“既重行動本身,也重行動後果”模式。合理地調動志願服務者的人力和其他公益資源,使其服務活動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實效。

七、安全性原則

志願服務是一種奉獻行為,但不需要犧牲,行有餘力的參與,才值得肯定。重大安全事故會對公益組織的公信力、組織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産生重大影響。甚至會引發公益組織的生存危機。所以安全性原則應該作為公益活動的第一原則,其它原則應該從屬于安全性原則,組織公益活動時,組織者應該對活動的安全狀況認真評估,在進行安全狀況評估時要遵循謹慎性原則。不能将志願者置于危險的境地,要制定保障義工安全的措施,對義工進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紀律。在安全與公益活動進程發生沖突時,甯願中止活動也要保障安全,決不能冒險行事。

同時,在公益活動中對公益組織、志願者财物的安全保障應該納入行動規劃,并制定嚴格保障措施。避免發生嚴重的财物損失。

八、非商業化原則

在市場化的資本無孔不入的社會,公益活動很少能脫離商業化的影響。但公益活動必須嚴格把握商業化和公益活動結合的度的問題。在市場化募集公益資金的過程要确保公益主體性原則。在社會效益第一的前提下達到公益組織、合作企業的雙赢,不能不顧公益利益和社會效益變相作為企業謀利的工具。志願者應該多替代政府,少替代私人,志願者一般不能被用來幫助企業營利。

義工不能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作金錢或物質的任何形式的交易,義工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禮物饋贈。

九、尊重、寬容和包容原則

公益活動的參與者把愛由己推人,灑向大衆的同時,其實更應該把這樣的愛給自己的同伴。大家的在活動動應該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秉持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則。

應該充分尊重義工的勞動,充分理解組織者付出的艱辛。對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應理性看待,不應該過于苛責。提出問題的方式和态度應該盡量理性寬容,目的隻能是為了下一次更好,不能對活動參與者或組織者進行人身攻擊。不能因為在活動中出現失誤就任意對組織者或參與者進行人格方面的負面評價。

活動參與者和組織者,應該虛心對待同伴們的建議和批評,應對理性公允的提議或批評應該做出積極善意的回應。不能因為“我在是做好事”,“别人沒有參與就沒有發言權”等理由來拒絕别人的批評,拒絕他人的監督。

志願者之間應該求同存異,不能以己之所好、己之所惡強加于人。任何時候在組織内部都應該尊重自己的夥伴,而不是以苛刻的理念要求他們,更不應該以一種自以為是的道德優勢給他們一些不道德的壓力。這是一種基本禮貌,也是一種真正有效的行為策略。自己可以以高标準要求自己,但永遠都不應該對他人提出高于社會普遍水平的道德要求。這是一種真正善良和有價值的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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