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不懂事,以為總統就是一個國家最有權力的人。就像古代的皇帝那樣,号令全國,莫敢不從。然而,長大後我才知道,總統裡面其實也有打醬油的。在有些國家,總統隻是一個沒有實權的吉祥物而已。
關于這一點,德國就是最好的例子。
德國是當今世界第四大經濟體,更是歐洲經濟的領頭羊,在國際上頗具影響力。尤其是在歐洲,德國幾乎就是歐盟各國的錢袋子,地位堪比法國。然而,作為德國的國家元首,德國總統的存在感卻很低,遠沒有法國總統那樣高的熱度。
甚至在許多人的印象中,德國好像就沒有總統這麼一個位置。因為這些年代表德國抛頭露面的,不管是對内,還是對外,基本都是總理。比如有着“歐洲鐵娘子”之稱的德國前總理默大媽,曾連任四屆德國總理,縱橫歐洲政壇十六年,幾乎是代表了德國一個時代。
在默大媽擔任德國總理期間,德國有過四任總統,全都是男的。但他們無一例外,都被“鐵娘子”的光環所掩蓋,刷不出多少存在感。
總統被總理“搶鏡”,除了默大媽出色的政治才能與個人魅力外,更多的還是因為“角色”的定義不同。和法國、俄羅斯這些總統當家的國家不一樣,德國是總理在當家,而總統隻是一個配角。
在德國的政治體系中,總統是沒有實權的。按照法律規定,德國總統是德國的國家元首,對外對内都能代表德國,擁有包括外交、行政、立法、司法以及軍事等諸多領域的最高權力。比如在外交上,總統可以代表德國和外國締結條約;在行政上,總統可以推薦和任免總理;在立法上,總統可以解散議會;在司法上,總統擁有針對罪犯的赦免權力等等。基本上,世界上主流總統們擁有的權力,德國總統都有。
然而,德國總統這些職權隻是一種形式上的體現。德國總統在實際行使這些職權的過程中,會有大量的限制。
比如德國的各種外交政策的拟定和執行,是需要受到議會監督和政府調控的。所以德國總統在行使外交權力時,需要得到其他機構的同意。再比如行使立法權力時,總統雖然對議會通過的法律擁有簽字審核的權力,但他無法決定法律的最終生效。因為後面還需要得到總理以及相關聯邦部長的同意。
總而言之,法律賦予德國總統的諸多職權,都是無法獨立行使的。總統的每一個決定,都要得到相關機構的同意,才能真正得以通行。換句話講,德國總統雖然是代表德國的最高領導人,但在德國他卻做不了主。
單就行使權力的角度來講,德國總統說話,不僅比不上議會和總理,甚至連議員和部長都比不了。畢竟人家的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是實打實的權力,不像德國總統這種如空氣一般。
所以,德國總統這個職務,其實是一個有名無實的“虛銜”,中看不中用。他在德國的位置,更像是一個缺乏政治屬性的工具人。平時幹得最多的工作,既不是去議會商讨法律制定,也不是去政府監督執行,而是老老實實坐在自己的辦公室裡面,聽從議會或者總理的“建議”,為各項法律法案簽字蓋章。
這就多少有點像咱們古代的那些傀儡皇帝,空有皇帝之名,卻無皇帝之實,一切隻能聽他人擺布。雖然他們坐在朝堂之上的最高位置,但發号施令的卻是别人。而他們所能做的,就是按照“劇本”走,妥妥的工具人。
德國總統之所以沒有實權,主要源于德國的政治體制。德國是典型的議會民主制政體,這是西方一種主流的政治體制,其最大的特點就是“議會至上”。
在德國,聯邦參議院不僅僅是立法機構,更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不僅法律需要議會制定,連政府的領導班子,都是由議會通過選舉産生的。
在大選中,各政黨按票說話,以參議院中的議員席位競争對象。隻要哪個政黨擁有的議員席位占大多數,那麼這個政黨便可以成為便可以成為執政黨,從而執掌政府,獲得國家的行政權。其中執政黨的黨魁将會出任政府總理一職,而由他組建和領導的内閣,則是聯邦政府的核心。
由于德國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議會,而總理作為議會權力的執行者,直接對議會負責,這就相當于掌握了國家的實權。
在德國,總理是聯邦政府的首腦 ,擁有很大的權力 ,他不僅能夠挑選閣員,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 ,還可以建議(命令)總統解散議會,宣布提前進行大選等等。德國包括内政 、外交以及軍事等許多重大的決策,都在内閣醞釀 、形成并發出。
所以,相較于有名無實的德國總統,德國總理才是德國實際的掌舵人,擁有德國最大的話語權。通俗點講,在德國的這場“大戲”中,德國總理才是無可争議的主角,而總統隻是一個十八線的配角。沒有存在感,那也是在情理之中了。
這裡有個問題,既然德國總統是個邊遠配角,為何還要留着這個職位?要知道德國總統的待遇可不低,什麼津貼福利就不說了,單就是獨立的辦公室配套,出行車船的服務,每年那都得花上一大筆錢。如果把這個位置撤掉,德國無疑能省下一大筆的費用。
這是一個程序問題,關乎政府乃至議會的合法性。衆所周知,德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國家權力屬于德國全體公民。議會也好,政府機構也罷,那都是為德國公民服務的機構。
通俗一點講,德國就是一個大型的居民小區,德國的全體公民是小區業主,而政府參議院是為業主們服務的物業。在雇傭關系上,業主是老闆,而物業則是打工的。
很明顯,這些“物業”本身并不具備權力,他們所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由德國全體公民所賦予的。但是,如何才能證明“物業”行使的是德國全體公民賦予的權力呢?
有人說議會選舉不就是嗎?議員由聯邦各州選出,他們便代表當地百姓的意志。而政府由議會産生,同時又對議會負責,這不就相當于對全體德國人負責嗎?
這個認知其實是不對的,因為議會選舉的過程中,存在着政黨之間的對立。議會中不僅僅有執政黨,也有在野黨。出于對選民負責的原則,執政黨組建的政府,隻能是代表支持他們的那一部分德國公民,并不能代表全體。
如此一來,政府所行使的權力,就不是得到全國公民認可的權力。那麼從程序上講,這些權力就不合法。
如果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德國就需要有一個淩駕于政黨權力之上,能夠代表全體公民的人。而德國總統,顯然就是這麼一個人。從某種意義上講,德國總統不是一個職務,而是這個國家的象征,是全體德國人意志的體現。
值得一提的是,代表全體德國公民的總統,并不是由公民直選而出。而是由聯邦議員和各州代表間接選出,雖然這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黨的“暗箱操作”,但隐患依舊存在。畢竟執政黨擁有大多數的議員,對于選舉結果影響很大。這對總統的普遍代表性無疑是一種削弱。相比之下,公民直選總統無疑才是程序選擇上最為正确的方式。
那麼德國為何不讓公民直選總統呢?這其實是源于一個曆史教訓。
一戰結束後,德國廢除君主制,進入到魏瑪共和國時代。在這一時期,德國雖然采用的是議會制,但議會卻無法成為國家唯一的權力核心。因為德國總統擁有大量的權力,能夠和議會對抗,甚至後期還能淩駕于議會之上。
“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德國總統,職權很大,在行政上,他有權任免總理,改組内閣;軍事上,他是三軍統帥,擁有最高指揮權;在立法上,他與議會互相監督,并擁有解散議會,重新召開選舉的權力。
總而言之,那時候的總統就是德國的實際掌舵人,權力比現在的總理都還要大。因此那個時期的德國總統,也被稱為“穿着便服的皇帝”。
“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德國總統之所以這麼厲害,公民直選乃是關鍵。當時的德國總統由全體公民直接投票選出,而議會同樣也是直選産生。當兩個機構由公民直選産生,就意味着兩個機構都是權力中心。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德國總統是和議會平起平坐的存在。而總統因為在行政、軍事等諸多領域擁有權力,職權範圍無疑要比議會更加廣泛。如此一來,總統在德國的實權,其實是要比議會更大的。
“魏瑪共和國”時期德國總統的權力過大,給懷有野心的政治家提供了機會,使得德國的政治開始朝着專治和獨裁發展。這是導緻德國步入二戰深淵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戰之後,德國為了防止悲劇重演,便将總統直選改為間接選舉。這樣在降低總統影響力的同時,也确定了議會的權力核心地位。以總理為代表的政府,隻需要對議會負責,而無需對總統負責。這樣的改變,雖然削弱了總統的實權,但卻為德國塑造這是一個長期穩定和有效的政體。
總結來講,德國總統如今存在的意義,就是代表德國公民,賦予政府機構以權力,以此來确保其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合法性。同時他又遊離于政治之外,不對現有的行政體系做出實際幹涉,由此來保證自身的超然。這是西方民主的一種體現,雖然沒有太大的實際作用,但也沒什麼壞處,有勝于無。
我們不妨将其當做一個吉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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