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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平台如何處理售假商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6 07:59:38

網購平台如何處理售假商家(購物狂歡節來襲後)1

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則删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狂歡節至今已經過去了三天,你的購物車裡是不是加了許多心儀的商品呢?“剁手”雖快樂,但是近年來網購涉假的糾紛越來越多,涉假的類型多種多樣,仿冒商标、貨不對版、誇大産品功效……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到消費者,也影響着經營者和網絡平台運營商。涉假的背後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又該由誰來承擔怎樣的責任?讓我們一起通過下面的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網購手機出問題

消費者主張七天無理由退貨被拒

【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11日,謝某在某網上商城一家手機店購買了一台蘋果7手機,價格為4783元。11月15日收貨并開機後,謝某發現該手機屏幕顔色明顯偏黃,委托他人将所購手機去蘋果王府井店進行檢測,檢測單明确認定該手機屏幕顔色發黃、對比度不正常。謝某通過網上商城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手機店以手機已激活為由,拒絕退貨申請。謝某遂将商城與手機店告上法庭,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手機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iPhone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等内容,謝某的購買行為應視為對該内容予以确認,謝某在激活後要求7天無理由退貨,缺乏法律依據,故手機店不同意退貨,不能認定其未履行“7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律義務。謝某提交的手機檢測報告,也不能證明其購買的手機并非正品,但可能構成質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謝某的主張不屬于國家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退貨情形,也不能證明蘇甯中心向其銷售該商品時存在欺詐,故謝某要求網上商城和手機店履行退款并三倍賠償的條件不成立。因此,法院駁回了謝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很多商家會設置這樣的聲明:“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這一聲明的效力是有待商榷的。首先,如果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與預售圖嚴重不符等情況,則屬于賣家的過錯,消費者有權主張退換貨。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如果沒有與賣家商量好退貨郵費的話,應由消費者承擔。所以,如果不敢确定收到的商品自己是否喜歡,不妨順手買上一份運費險。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對“七天無理由退貨”做出了例外規定: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四類商品,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适用無理由退貨。所以,當您想要主張“七天無理由退貨”時,還需要看清楚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否屬于可以退貨的範疇。

案例二

生産、銷售假藥

生産兼銷售者被判刑

【案情回顧】

被告人楊某在“某拼拼”網上平台經營“楊某保健品專營店”,在未獲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出售未取得藥品批準文号,用于治療身體功能障礙的藥品“GERMANYMUSTSTATE譯名:德國必幫”“CROWN3000”,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币513元。經檢驗和研判,上述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學成分西地那非,應按假藥論處。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案發後,涉案藥品已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收繳、銷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之刑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構成銷售假藥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适當,應予采納。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對藥品的生産銷售渠道是嚴格控制的,市面上出售的藥品是必須經過國家批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标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就是假藥。另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産、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号而未取得批準文号的原料藥生産的、所标明的适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都應按假藥論處。

上述案例中,楊某出售的“德國必幫”未經批準,且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學成分,與國家藥品标準規定的成分不符,屬于假藥,不管“藥效”如何,網絡生産、銷售未經批準的藥品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犯生産、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産、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産、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案例三

網店銷售貨不對版

平台有權依約收取違約金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鄭鄭在“某拼拼”網站實名注冊名稱為“XX數碼”的網上店鋪,經營手機銷售業務。2017年1月,鄭鄭通過在線點擊同意的方式确認了《平台合作協議》,2017年4月,某拼拼網站聯系鄭鄭,稱其店鋪内銷售的手機存在“貨不對版”現象,違反了《平台合作協議》,并對店鋪内的資金采取了限制措施。鄭鄭向網站提交了證據材料,證明銷售的手機為質量合格的商品,但網站并未認可,仍未将店鋪資金解除限制措施。鄭鄭認為雙方簽訂協議的條款系霸王條款,入駐被告平台時,隻能接受網站單方決定的協議内容,該條款應為無效。此外,網站送往鑒定的商品系被告單方送檢,無法證明系“XX數碼”銷售的商品,存在掉包的可能性,且網站僅送檢了一件商品,無法認定“XX數碼”銷售的其他商品也存在“貨不對版”。鄭鄭要求某拼拼網站返還店鋪資金并解除《平台合作協議》,雙方多次溝通未果。故鄭鄭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網站的《平台合作協議》并要求返還被限制資金。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鄭鄭自願選擇并使用被告提供的“某拼拼”網站交易平台,并簽訂了《平台合作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我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根據雙方協議違約金的數額應按照涉案商品曆史銷售總額的三倍計算,在原告存在“貨不對版”的情況下,被告有權依照協議的約定以原告賬戶内的貨款抵扣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平台合作協議》,駁回了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現在商家入駐天貓、淘寶、京東等各大網購平台之前都會簽署相關的協議(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通常情況下,這類協議由網購平台提供,協議内容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等,更多的條款是針對入駐平台的商家設定的義務,但客觀上有利于規範和約束商家。從性質上來講,此類協議是對商家、網購平台的雙重約束,是雙方基于平等和自願締結的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付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也即,如果一方違反了約定義務,另一方有權依照協議主張違約金或主張損害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不支持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同時适用,當事人隻能主張其一。

案例四

網店侵犯知識産權

平台或可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回顧】

2017年3月,A網購平台上甲服裝店的員工在B網購平台上乙服裝店裡看到了自己店鋪出售的同款防曬衣,并且在乙服裝店店鋪的宣傳頁面上看到了幾張與甲服裝店裡一樣的宣傳圖片。甲服裝店的經營者認為乙服裝店侵犯了自己對宣傳照片享有的著作權,當即向B平台投訴,B平台于當日确認涉案照片已停止使用,但時隔不久之後,甲服裝店的員工又在乙服裝店的網頁上看到涉案照片,甲服裝店認為乙服裝店侵犯了自己對于防曬衣宣傳圖片的知識産權,且B平台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将乙服裝店店鋪經營者及B平台經營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可涉案七張照片著作權歸甲服裝店,并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及美譽度和創作難度、侵權作品的使用方式、持續使用時間、B平台的主觀過錯等因素,酌情确定相應的賠償金額。此外,法院認為直到2017年5月8日乙店鋪裡仍存在涉案圖片,故可以認為B平台采取措施不及時或不徹底,根據法律規定,B平台應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乙服裝店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乙店鋪經營者賠償甲服裝店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5,000元,B平台對乙店鋪應賠償甲服裝店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中的7,500元向甲服裝店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近年來,網購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侵犯知識産權的問題。我國也越來越重視對知識産權的保護,網絡侵犯知識産權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有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複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确定。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律師費也可由法院酌情計算在賠償範圍内。

網絡平台的發展, 讓我們足不出戶就能夠享受購物的便利,但是網上商品良莠不齊,不能進行實地貨比三家,在買到假貨時,很多消費者本着省事的原則,吃個啞巴虧,不僅自己不能買到心儀的商品,也助長了假貨橫行的嚣張氣焰。打擊網絡售假有法可依,有法可懲,不論是消費者購買到假貨時,還是賣家被侵犯知識産權時,我們都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購物有保障,讓“買買買”的“雙十一”有樂趣。

(文中人名、店名全部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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