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已經不算新鮮了,但閃婚閃離的情況時有發生,使跨國跨境婚姻似乎成了一種”婚姻快餐”。雙方了解不深、中外文化差異大、距離太遠、對涉外婚姻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等,都成了跨國跨境婚姻的硬傷。
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的主要類型
禹翰解讀
(1)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國内民事案件一般要求一審在6個月内、二審在3個月内審結,但涉外案件沒有審限要求。
(2)其他訴訟期間較長。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答辯期、上訴期均為30日,公告期為6個月,都比國内一般民事案件長。
(3)境外的财産處理難度大。無論是涉外婚姻案件在我國境内審理,還是在境外審理在境内要求承認、認可與執行的,法院通常對這類案件的财産不予處理。因為如果沒有雙邊司法條約,外國法院不會承認和執行中國的離婚判決,中國法院也隻承認離婚,不承認子女撫養與财産分割。
2.在我國訴訟的案件必須聘請中國律師。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八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内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涉外婚姻的登記
禹翰解讀
1.當事人是否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離婚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能委托代理。有的當事人認為自己既然可以委托律師進行離婚訴訟,當然也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這與規定不符,因為離婚涉及人身關系的解除,需要當事人到場親自表達自己真實的意思。
2.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相對于一般的國内離婚手續而言,涉外離婚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更為複雜,所以負責的民政部門級别較高,一般是在地市級,有的地方還設有專門的涉外婚姻管理處。北京從2014年底開始,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已經下放到區民政局辦理,市民政局不再辦理。
3.涉外離婚協議的内容。一份合格的涉外離婚協議與國内離婚協議内容大緻相同,正文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雙方自願離婚的合意,雙方對财産分割及債權債務的處理,以及雙方對子女撫養事宜的約定,包括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探視等。各地民政部門對離婚協議的格式要求并不一緻,有的允許雙方自行起草協議,有的則提供固定的格式文本,由當事人填寫。
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禹翰解讀
1.《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的創新。該法中關于涉外離婚的法律适用主要體現在該法第26條和27條之中,這兩個法律條文将離婚區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分别規定其法律适用。在協議離婚的法律适用上允許當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即協議選擇所适用的法律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突破了以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必須符合中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限制;但在訴訟離婚的法律适用上隻能采用單一的法院地法。
2.外國法的查明。國内普通民事案件,隻要按照我們國家相關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可,但涉外案件涉及多國法律的适用問題,這就需要查明要在訴訟中适用的外國法律的内容。根據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适用的外國法律由法院負責查明。當事人選擇适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适用我國的法律。
法律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适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适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适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适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适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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