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曆史在遠古時代,曾經有過一個漫長的群婚與雜交階段。突出的标志是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對于原始社會初期的雜亂性交,它之所以雜亂,就是因為沒有任何規範約束它,以至性關系亂得如同群居動物。當然,所謂雜亂性交沒有任何規範,并不是說它雜亂得毫無秩序,現代科學考察發現,在雜亂性交的情況下也有生産的性禁忌。
對于這一點,長期以來被曆史學家、人類學家忽略了。到了19世紀,在這個研究領域有了很大的突破,巴霍芬、麥克倫南等學者對此都有不同程度的發現,最突出的是美國學者摩爾根,他深入印第安人的部落,在那裡與印第安人共同生活了40年,從他們的一些原始習俗、親屬關系以及其它方面分析、推斷出初民群婚與雜交的性生活狀況,得到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贊賞,恩格斯認為他的發現在原始曆史的研究方面開辟了一個新時代。雖然,至今還有一些學者對在人類曆史上是否存在過群婚與雜交表示懷疑和提出異議,但是總的看來,應該說這個觀點還是比較确鑿可信的。
恩格斯根據摩爾根所著《古代社會》一書加以充實、發揮,寫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提出了在人類曆史上出現過四種婚姻家庭形式,即: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與其相對應的是血緣婚、夥婚、對偶婚、單婚。血緣婚、夥婚是有限制的群婚,前者限制了父母與子女間的性交關系,後者又進一步限制了兄弟姐妹間的性交關系,而對偶婚則是從群婚向單婚的過渡。這裡,可以看到人類在性問題上的進步,其推動力量主要是人類通過長期的生活實踐,逐漸認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從而對性交加以限制;此外,自然選擇也發揮很大作用,凡是不加以這種限制的初民群體其後代體質羸弱,逐漸地趨于滅亡了。
應該指出的是,對群婚和雜交(雜亂性交),我們隻是為了使用方便起見,才把它們連在一起用,實際上,從嚴格的科學意義上說,它們在兩性關系發展史上是具有不同質的兩個階段,二者的根本區别在于是否有一定的規範和地域限制。群婚是一種婚姻制度,這種制度是從人類蒙昧時代低級階段後期所出現的血緣婚開始的。所謂婚姻制度,就本質而論,就是受一定的規範制約的兩性關系。雜亂性交之所以雜亂,就是因為沒有任何規範約束它,以至性關系亂得如同群居動物。當然,所謂雜亂性交沒有任何規範,并不是說它雜亂得毫無秩序,現代科學考察發現,在雜亂性交的情況下也有生産的性禁忌等限制,以保證生産和生活能順利進行。
這些情況,可以說是人類的普遍規律。
在中國的曆史上當然也存在過這樣一個群婚與雜交的漫長的年代,其突出标志是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由于那時沒有文字記載,有許多神話傳說證明了這一點,同時後世也有一些追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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