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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定義:古老的同性戀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6-29 15:20:07

  名詞同性戀(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國醫生Benkert于1869年創造的(Plummer,1984)。這個詞描述的是,對異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應,卻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Benkert,1869,引用于Bullough,1976,第637頁)。今天,同性戀,異性戀和雙性戀,被認為是不同類型的“性傾向”,其定義是:“持久的對某一特定性别成員在性愛,感情或幻覺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戀指的是“對自身性别成員基本的或絕對的吸引”(Herek,1989;1994,第3頁)。

  在Benkert創造這個醫學名詞之前,同性性行為被基督教會譴責為罪惡,并在一些歐洲國家,包括英國,被定為違法。在某些情況下,男人會因為介入同性性行為受到監禁,比如一百年前英國的奧斯卡·王爾德的着名案例。西方人關于同性性行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紀。耶魯大學着名的曆史學家Boswell發現,同性戀者“在大多數歐洲國家的許多層次的社會中是傑出的,有影響的和受到尊重的,并在那個時代的文化遺産中留下永恒的印記,無論是宗教方面還是在世俗社會。”

  但是,大約從十二世紀後半葉開始,比較惡毒的敵意出現在通俗文學中,并最終傳播到神學和法律文獻中。”(Boswell,1980,第334頁)。十三和十四世紀是一個對任何異端都不寬容的時代,包括十字軍東征讨伐非基督徒,對猶太人的排斥,和對被懷疑為危險分子的人們日益嚴重的肆意鎮壓。Boswell注意到,這種不寬容的表現影響了随後數個世紀的歐洲社會。福柯(1979)在他的“性史”中追溯了,伴随着工業革命中日益增強的世俗社會的政府和醫學專業的權威,對同性戀的譴責從宗教轉移到世俗社會和醫學專業。

  在十九世紀末期,在歐洲和美國,作為這種曆史勢力會聚的結果,同性性傾向被認為是一種醫學上的診斷單位,同時也被當做是罪惡的和違法的行為。然而,在二十世紀初期,那些在性愛和感情上對其同性産生吸引的男人和女人們在城市地區組成益友網絡和聚會地點(D‘Emilio,1981/1993)。在如紐約這樣的城市,這些聚會地點在那些本世紀二十年代性解放的一代人中是廣為知曉的和經常光顧的。在本世紀三十年代着名的社會壓制下,随着法律的頒布和警察的鎮壓,這個時期社會對同性吸引的接受宣告結束。經濟壓迫迫使許多男人失去工作,從而複蘇了對異性戀陽剛之氣的強調,這可能是再次出現對同性戀不寬容的一個原因(Chauncey,1994)。

  本世紀二十年代,在德國,一個同性愛運動産生了,并有一個圖書館和中心在柏林建立。1939年,納粹摧毀了這個中心,焚燒了那個圖書館。随後不久,這個政府頒布法律禁止同性性行為,數以千計的同性戀者被監禁并死在集中營中(Plant,1986)。佛洛伊德這個時期逃離德國,在倫敦避難。在二十年代,他曾在一份請願書上簽名,支持同性愛運動,并在一封着名的信中寫道,雖然同性戀對社會沒有什麼好處,但是這也不是什麼精神病意義上的病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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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世界大戰将男人與男人和女人與女人以前所未有的數目聚集在一起。在美國,結果是對武裝部隊中所謂的同性戀者的清洗,一直延續到戰争結束以後,并在五十年代參議員JosephMcCarthy反同性戀和反共産主義運動中被進一步擴大化。在這種社會氣氛中,AlfredKinsey和他的助手在美國發表了他們對性行為進行科學研究的第一個報告,發現為數衆多的男人經曆過同性性行為。其随後的研究發現,這些經驗在女人中也發生。這些研究資料受到嚴厲批評,但是卻給當時洛杉矶、舊金山和紐約的同性愛運動提供了支持。歐洲也有同性愛運動,包括阿姆斯特丹和哥本哈根的同性愛運動。同性愛報紙,雜志,私人俱樂部和公共場所聚會,開始責疑主導的同性性行為是疾病的觀點。但是,醫生和精神病學家依然采用激素注射、休克療法、閹割甚至腦科手術,試圖治療同性性吸引。精神分析專家聲稱,家庭病理引起性的偏離,比如同性戀,并且病人經常接受數年無效的治療(Haldman,1991)。第一個對同性戀作為精神疾病的經驗性研究是加州大學洛杉矶分校的EvelynHooker在國家精神衛生研究所支持下開展的。她的研究于1955年在美國心理學會年會上做了報告,并于1957年發表。根據當時使用的最好的心理量表(羅夏墨迹測驗,統覺測驗,看圖講故事測驗),并請到了出色的量表說明師(比如,Klopfer負責解釋羅夏墨迹測驗),Hooker(1957)對三十個同性戀男人進行了研究,并對照了三十個同樣年齡、智商和教育情況的異性戀男人。這些男人中沒有人在研究之前接受過心理治療。結果是,量表的專業解釋者不能把同性戀者和與其對照的異性戀者進行區别,而且專家給這些男人心理健康打的分數在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之間沒有區别。因此,這一研究說明,同性戀并不作為一個疾病單元而存在,不能用心理測驗進行區别,在心理健康的測量中同性戀并不顯着。許多随後的經驗性研究支持這一結論,在性傾向和心理病理方面沒有關系。(Friedman&Downey,1994,p.926;Herek,1994,p.4;Morgan&Nerison,1993,p.138)

  在70年代早期,那些本人是同性戀者的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們開始要求其專業團體關注Hooker和其他人的經驗性研究。他們同時指出,支持同性戀病理學觀點的臨床研究是根據那些在接受心理治療,進監獄或精神病院的人們中選取的樣本。相反,Hooker的樣本選自那些既不是精神科病人也不住在監獄或精神病院的男人。到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理事會确信,同性戀不是一個精神疾病。在将同性戀作為精神病分類單位從其“診斷和統計手冊(DSM)”中删除時,該學會聲明:“同性戀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斷力,穩定性,可信賴性,或一般社會或職業能力的損害”(美國精神病學會,1973,p.497)。但是,修訂後的手冊(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這一可以治療的疾病單位(Bayer,1981)。美國心理學會代表大會通過投票,贊成美國精神病學會将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分類中删除的行動,并進一步呼籲“所有精神衛生專家發揮領導作用,消除長期以來與同性戀性傾向有關的偏見”(Conger,1975,p.663)。在随後的修正中,DSM-3-R的疾病名單上,既不包括同性戀,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根據DSM-3-R,精神疾病的定義是:“臨床上明确的發生在某個人身上的行為或心理上的綜合征或模式,其伴有現時的苦惱(痛苦的症狀)或無能(一項或多項重要方面功能的損害)或有着明顯的導緻死亡、疼痛、傷殘或嚴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險”(美國精神病學會,1987,p.xxii)。因此,精神疾病的标準既不适用于同性戀,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最近的版本DSM-4在其中也不包括這兩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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