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口罩消毒液發放給職工的是否抵扣進項稅額?
疫情期間采購的防疫物資,口罩消毒液發放給職工,是不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
我認為對于該問題需要分為兩種情況處理,對企業才是最有利的。
1.給職工發放的防疫物資是上班用的,不能帶回家。
如果員工上班的場景必須佩戴口罩等,企業發給員工的口罩、消毒液等都是上班期間必須的,員工不能帶回家的,就屬于勞動保護,會計核算應計入“勞動保護費”,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可以按規定抵扣的,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也可以全額扣除,不涉及到個人所得稅。
2.作為福利發給職工的防疫物資,員工可以帶回家。
對于作為福利發放的防疫物資,屬于非貨币福利,會計核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或非貨币福利),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因為屬于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福利費支出”處理(受14%比例限制),涉及到個人所得稅但免稅。
問題2:社會團體開具收據需要申報增值稅的未開票收入嗎?
解答: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7]90号)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内,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因此,對于社會團體的收入是分為兩種情況:免征增值稅收入和繳納增值稅收入。
社會團體在取得收入時,不管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都應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沒有開具發票的部分,按照未開票收入進行納稅申報。
問題3:實際銷售結轉成本時,為什麼庫存商品不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來計量?
假設貨物買的時候價值110,但是過一段時間貶值了,導緻賣的時候隻賣了100(可變現淨值),但我當時的确是花了110買的,成本應該計成110啊,為什麼計做100呢?而且書上有句話是“存貨應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正确答案給的分錄,也不符合書上這句話啊?标準答案是左邊那個,我認為的是右邊那個。
解答:
你把幾個問題搞混淆了。
1.存貨應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是指企業在資産負債日的存貨。你已經銷售出去了,涉及到的就是成本計入損益的問題了,已經跟存貨計量沒有任何關系了。或者說:存貨計量是“資産負債表”的問題,是時點問題;現在已經是銷售了,已經變成了“利潤表”的問題,已經是時段(期間)問題。如果還抓住存貨的計量問題,就變成了“刻舟求劍”。
2.“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屬于“存貨”的備抵科目。既然是備抵科目,“存貨”科目已經因為銷售而變沒有了,備抵科目自然需要随同一并沖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3.無論是計提跌價損失,還是銷售結轉成本,最終都是進入會計損益。對于存貨來說,先計提了跌價損失的,說明已經有一部分成本已經計入了會計損益;對于後期銷售已經計提跌價準備的,當然就需要将剩餘價值轉入會計損益。如果把時間拉長,存貨最終計入損益的金額,不管是否計提跌價損失,金額都是一緻的,都等于存貨的成本。
如果再擴大一點,包括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不管會計核算如何變動,也不管計入多少會計科目核算,最後處置了的話,把整個持有期間作為一個整體看,最終計入損益的金額還是最初的成本,隻是會計核算變着花樣進入了不同的會計期間,導緻讓人看着“眼花缭亂”的。
問題4:底薪加業績提成,提成需要單獨繳稅嗎?
解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底薪加業績提成,是企業的薪酬管理方式之一。個人根據底薪加業績提成的薪酬制度取得的所有報酬,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統一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5:長期借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計息在最後一年計入應付利息還是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情況下,長期借款利息計息時計入“長期借款-利息調整”但是在最後一年的時候已經滿足确認為流動負債的條件那還是計入“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嗎?
個人理解在之前計入“長期借款-利息調整”是因為不滿足确認為流動負債的條件才計入的。
解答:
對于長期借款,以及一次還本付息的利息,在編制“資産負債表”時,需要根據借款到期日期以及付息日期進行分析,如果是支付時間在一年以内的,雖然會計科目依然還是長期負債的會計核算,但是需要重分類填寫到“流動負債”中。
同樣道理,如果是企業的一些負債雖然會計核算計入的是常見的流動負債科目,但是在資産負債表日分析後,也可能需要填寫到“非流動負債”中。
比如,财會(2016)22号規定:“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期末借方餘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産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産”或“其他非流動資産”項目列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餘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産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貸方餘額應在資産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因此,不需要考慮資産負債表的填寫就去更改會計科目,會計科目并不是決定在資産負債表中分類的唯一标準。
問題6:企業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怎樣做賬務處理?
解答:
企業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就意味着投資失敗,分為兩種會計處理。
(一)成本法核算的
1.按成本法的可以先計提資産減值準備:
借:資産減值損失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2.經過企業内部審批程序,确認為資産損失,注銷賬面價值:
借:投資收益等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貸:長期股權投資
(二)權益法核算的
1.根據被投資單位虧損情況确認: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2.經過企業内部審批程序,确認為資産損失,注銷賬面價值:
借:投資收益等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問題7: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派人在境内提供技術服務,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内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中的非居民企業,實際上是指稅收協定中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
法定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适用稅率為20%。
優惠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非居民企業在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實際執行稅率是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内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規定,非居民企業(以下統稱派遣企業)派遭人員在中國境内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通常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屬于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内設立的常設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簡稱35号公告)發布,其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安排),稅率可能會低于10%。
問題8:哪些費用類的專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呢?
解答:
企業支出取得的發票,本身并不會直接分類那些是費用類發票,那些發票不是費用類發票。歸類為費用類的,主要是根據購買的貨物、服務等的具體用途來分類的。
比如,在端午節前夕,企業購進了一批粽子,如果企業用于職工福利就是費用,如果是企業用于轉售銷售就是成本。
同樣的,借款利息,如果企業是資本化的就變成了資産成本,如果費用化的就變成了“财務費用”。
因此,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主要看用途,在财稅(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條有專門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以及該不動産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于不動産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 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産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更多财稅實務問題,請關注我的輕松财稅
問題9:裝修費用計入固定資産并折舊9年(按20年折舊),發現問題現需調整到長期待攤費用(适用小企業會計準則)?
原會計将裝修費用計入固定資産并折舊9年(按20年折舊),且折舊計入制造費用銷售時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現發現問題需調整到長期待攤費用(适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屬于前期差錯更正,不需要追溯重述法吧?需要把固定資産的原值和累計折舊沖紅嗎?會計分錄怎麼處理?如果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3年待攤,現在更正直接一次性全攤銷?
解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産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産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标價的固定資産,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産或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項固定資産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産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産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無論是企業外購的,還是自建的廠房,在作為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前發生一些必要的裝飾裝修以達到可以滿足生産需要的,可以視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一同計入固定資産原值(成本)并無原則性錯誤。
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減少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房屋發生的裝飾裝修成本,會計上無論如何核算,都要作為以原值計稅的房地産稅的計稅基礎。因此,将裝飾裝修費用計入固定資産原值,正好就減少了這一稅務與會計的差異。
綜上所述,對于提問中描述的情況,我認為是不需要進行更正的。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