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有媒體曾以“海南澄邁縣政府‘一地兩賣’疑雲”為題,報道了發生在海南省澄邁縣的一起由于土地出讓引發的持續多年的行政訴訟。但時至今日,這場“一地兩賣”引發的官司仍在繼續。
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到本世紀初,當時澄邁縣的一片200畝土地,先後被政府賣了兩次。經過十餘年的訴訟,最早獲得這片土地的一家公司,又重新要回了土地。而之後通過“招拍挂”渠道取得土地的兩家公司,直至法院執行第一家公司訴訟的判決、查封他們已開發建設的土地時才知道土地要易主了。
“一切都解決了。”最早取得這片土地的海南華琦實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華琦公司”)負責人說。
“沒想到我們開發建設了十多年,結果國土部門聯系公司,說部分土地是别家公司的,得給人家。”之後獲得這片土地的公司之一——海南晟盛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盛公司”)負責人則表示。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曾就此事分别緻電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澄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獲得回應。記者了解到,海南省委政法委曾為解決此事專門組織了兩次協調會。時至今日,一系列相關訴訟仍在進行中。
此外,2019年10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已經依職權對整個事件起關鍵作用的(2010)瓊行再終字第6号行政判決進行檢察監督,并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進行檢察監督。2019年11月29日,最高檢決定受理此案,并決定由第七檢察廳第二辦案組負責辦理。
晟盛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宦海平告訴記者,2021年上半年,以及11月分兩次聯系最高檢詢問案件進展情況,對方表示仍在辦理中。
涉案土地現狀
為何“一地兩賣”?
首家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曾涉土地閑置
公開法律文書顯示:1995年11月,澄邁縣國土局與海南華琦實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華琦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将位于澄邁縣老城鎮盈濱島的一塊面積為200畝的國有土地出讓給華琦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基礎設施費等,共計3800000元。
1997年6月,華琦公司獲得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頒證土地面積為133334.82平方米。
1999年5月4日,澄邁縣政府以土地閑置為由,作出無償收回華琦公司上述土地使用證确定的200畝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年7月20日,澄邁縣國土局給華琦公司發出《通知》,通知其須于1999年10月1日前上項目動工建設,逾期未上項目建設,将無償收回土地,并繳納閑置費,重新辦理土地使用證等。
2001年3月,澄邁縣老城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澄邁縣國土局在《海南日報》發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事先告知書》,拟收回華琦公司的200畝土地使用權。
2002年6月,經原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批準,澄邁縣政府把包括這200畝土地在内的一批閑置土地公開挂牌出讓,其中,海南鑫銘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銘公司”)以920萬元獲得約183畝,海南晟盛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盛公司”)以740餘萬元,獲得約147.5畝。
鑫銘、晟盛兩家公司購買上述土地後,獲頒《國有土地使用證》。而他們所買的地塊中,剛好包括了當年澄邁縣無償收回的華琦公司的200畝土地。
與華琦公司當年購買的200畝土地對比,經過測繪,鑫銘公司重疊部分為171.2346畝,晟盛公司為28.608畝。
涉案土地現狀
十餘年漫長訴訟,法院認定土地“二賣”違法
第一家公司要回土地
2002年12月開始,華琦公司數次起訴澄邁縣政府、海口市政府讨要200畝土地。整個訴訟過程曆時十餘年,漫長複雜,紅星新聞記者梳理了一些關鍵性節點。
2005年8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海南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決,責令澄邁縣政府和澄邁縣國土資源局于判決生效後30日内給華琦公司頒發案涉土地使用權證書。
澄邁縣政府、澄邁縣國土資源局不服提起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作出(2005)瓊行終字第168号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澄邁縣政府及澄邁縣國土資源局仍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2013年5月,海南省高院作出再審終審判決——(2010)瓊行再終字第6号行政判決(以下簡稱:6号判決),認定澄邁縣老城鎮盈濱島200畝土地使用權歸華琦公司所有,責令澄邁縣政府、澄邁國土局給華琦公司換發土地證。
然而,早在2007年後,涉案土地已劃歸海口市國土局管理,海口國土部門根據澄邁縣移交的材料,為鑫銘、晟盛兩家公司換發了新的國土證。也就是說,澄邁縣政府、澄邁國土局已經不可能給華琦公司換發土地證。
拿到再審終審判決後,華琦公司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政府部門撤銷已頒給鑫銘、晟盛兩家公司涉案土地的土地證。
經過多輪審理,2014年6月6日,海南高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海南省一中院判決,認定澄邁縣政府将華琦公司享有權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鑫銘、晟盛公司違法。海口市2007年的換證行為同樣無效,應予撤銷。
後買地開發商稱:
蒙在鼓裡,且已經投資建設
2013年,在拿到海南省高院再審終審判決後,華琦公司要求澄邁縣政府、澄邁國土局給華琦公司換發土地證後,因當地政府無法履行,華琦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2015年6月,海南省高院作出執行裁定,查封鑫銘公司土地證中土地重疊部分的171.2346畝、晟盛公司土地證中的土地重疊部分28.608畝的土地使用權。
一位了解此事的鑫銘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紅星新聞表示,鑫銘公司通過正規途徑取得土地,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規劃、施工手續,地上建築物已經完成了10萬多平方米,整個項目差不多要完成的情況下,法院的判決卻把土地證撤銷了,有些荒誕。
工商信息顯示,鑫銘公司為國有獨資的上海虹房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上述鑫銘公司員工還表示,法院的判決導緻房地分離,一方面判決結果幾乎無法執行,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證被撤銷,建好的房屋至今無法銷售,造成國有資産的巨大損失。
晟盛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宦海平表示,晟盛公司在2002年通過“招拍挂”正規渠道拿地後,并依法報建開發建設。“我們一直蒙在鼓裡,到2016年左右的時候,突然把我們的地查封了,我們才知道這個情況。”
宦海平介紹,土地被查封前,已建成46幢别墅及酒店基坑。此外,時過境遷,涉案的部分土地上已經建成了公路。
宦海平用“非常荒唐”來形容晟盛公司的遭遇。他認為,自己合法合規取得土地,開發建設了十多年,結果突然說部分土地是别家公司的,無法接受,也不可理喻。
華琦公司總經理兼法人王琦則表示:“我們一切都解決了,土地證都辦了,現在準備開發。”
行政、民事訴訟仍未了
兩家房地産公司互訴對方争土地
據了解,2020年7月,鑫銘、晟盛兩家公司均收到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來的函,要求将土地證交回,将與判決給華琦公司200畝土地中的重疊部分分割後重新辦證,逾期未交回将予以作廢。
針對要求上交土地證的函件,2021年1月,晟盛公司起訴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行為違法,澄邁縣政府、華琦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庭審。
庭審中,原告晟盛公司稱:
其依法善意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占有使用近二十年,投入開發并建成46幢别墅及酒店基坑,己方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辯稱:
相關判決均認定晟盛公司與華琦公司重疊部分28. 608畝土地歸屬華琦公司。在裁判文書沒有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情況下,海口市資規局有義務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不動産登記。同時,根據海南省政法委《華琦公司案件工作第二次協調會議紀要》,海口市資規局需嚴格執行生效判決,為華琦公司換發不動産權證。
法庭上,第三人澄邁縣政府始終堅稱:
華琦公司起訴确認澄邁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澄罰決定字(99)第9号)無效,時間為2003年8月14日,在澄邁縣政府頒發第0542号土地證時間的2002年8月之後。即澄邁縣政府(給晟盛公司)頒發第0542号土地證時,原收地決定尚未被确認為違法或無效。所以澄邁縣政府已經頒發的第0542号土地證并不違法。
第三人華琦公司則稱:
其先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與涉案土地重疊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澄邁縣政府、縣國土局違法将涉案土地與華琦公司重疊部分的土地使用權違法出讓給晟盛公司,華琦公司經過多年訴訟已再次确認對包括涉案土地重疊部分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海口市資規局的行政行為,是為了協助法院執行生效判決文書。
2021年6月,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以晟盛的訴求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宦海平介紹,晟盛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已提出上訴。
此外,晟盛公司和華琦公司還分别向對方提起了民事訴訟。華琦公司認為土地就應該是自己的,不但要求晟盛公司歸還土地,還要求賠償損失費439萬餘元。晟盛公司則要求法院判決确認其享受涉案的28畝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的所有權。據悉,雙方互訴的民事案件,法院正在審理當中。
紅星新聞記者還了解到,2019年10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已經依職權對6号判決進行檢察監督,并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6号判決進行檢察監督。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受理此案,并決定由第七檢察廳第二辦案組負責辦理此案。
當地曾專門舉行協調會
兩公司稱其長期為“案外人”
紅星新聞記者從一份内部會議紀要中注意到,海南省委政法委員會曾至少兩次專門為華琦公司案件執行舉行協調會,但會議沒有通知作為此案利害關系人的鑫銘和晟盛公司參加。
2020年7月1日下午的一份會議紀要顯示,省政法委明确嚴格按判決先為華琦公司換發土地證,對換證後出現的問題障礙再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對于與晟盛公司重疊的28.608畝土地,由海口市資規局對晟盛公司土地證履行公告、解封、分割、重新辦證等手續。
宦海平認為,專門協調會除了政法系統的人參加外,通知了華琦公司一家企業參加,而鑫銘公司、晟盛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澄邁縣政府沒有參會,不太合理。
宦海平表示,2002年到2013年,先後11年間,華琦公司起訴讨要土地的案子經曆了一審二審再審的漫長過程,但晟盛公司作為案件利害關系人,一直被排除在訴訟之外,澄邁縣政府曾向海南省高院申請追加晟盛公司作為第三人,卻被以“華琦公司不同意”等為由拒絕。
上述鑫銘公司員工也證實,鑫銘公司在2013年前一直是案外人,直至華琦公司的人拿着海南省高院的判決找上門要求停工,鑫銘公司才知情。“涉及到我們的切身利益,你(華琦公司)至少應該把我們(鑫銘公司)作為被告或者作為第三人告上法院吧?” 該鑫銘公司員工說。
宦海平告訴記者,2021年上半年,以及11月分兩次聯系最高檢詢問案件進展情況,對方表示仍在辦理中。
律師釋法:複雜疑難行政、民事交叉案件
應平衡和協調各方利益
針對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表示,對于開發商閑置不開發的土地,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出台的法規予以無償收回。但此案中華琦公司對收回土地這一行政處罰不服已經提起訴訟,依據土地和房地産管理的相關規定,轉讓土地必須保證産權清晰是基本原則,地方政府對處于訴訟中的争議土地不應再次出讓。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永興表示,就本案而言,雖然鑫銘公司和晟盛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時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二公司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并進行了實際開發利用,無論從法秩序的安定性和統一性,還是從市場經濟價值最大化來看,都值得優先保護。至于華琦公司遭受的損失,則可以通過協調利益既得方和過錯方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
“在處理一些新型、複雜、疑難的行民交叉案件時,除應嚴格遵守并執行制定法外,還應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平衡和協調各方利益,實現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徐永興這樣說。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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