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國的古代文化,尤其是唐代文化,敦煌實在是一個曆史寶庫。
研究我國的古代文化,尤其是唐代文化,敦煌實在是一個曆史寶庫。本世紀初發現了敦煌石室遺書,數萬卷的敦煌寫本是我國古老文化的極其珍貴的曆史文獻,它們是7世紀到10世紀唐和五代人親手抄錄的,這些未經文人修飾的文字記錄十分真實地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生活和文化狀況,當然,也包括了當時的婚俗、性觀念、性生活狀況等性文化的内容。
由于唐代經濟發達,商業高本節資料主要采自高國藩:《敦煌民俗學》、《中國民俗探微》。以文化交流的範圍很廣,速度很快。唐代高度發達的文化遠播海外,當然對敦煌也有很大影響。敦煌文化雖有它的地方性,但很大部分是對唐代中原文化的反映,其有關男女性愛的資料對我們研究唐和五代的性文化具有很高的價值。
一、婚齡
在敦煌發現的資料中,對唐人結婚的最佳年齡的說法很多,對于男子,有說十五,有說二十;對于女子,有說十五,有說十六,還有說十七、十八、十九的。這主要是因為唐代在各個時期對婚齡的規定不一緻,所以影響到民間婚俗的變化。
例如,唐太宗時規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申以婚媾,令其好合。”所以《降魔變文》說:“吾今家無所乏,國内稱尊,小子未婚冠,理須及時就禮。”古代男子二十歲行冠禮,女子十五而笄,這是符合唐太宗時的婚齡規定的。又如《秋胡》中說:“郎君,兒生非是家人,死非家鬼。雖門望之主,不是耶(爺)娘檢校之人,寄養十五年,終有離心之意。女生外向,千裡随夫,今日屬配郎君,好惡聽從處分。”秋胡妻十五歲嫁給秋胡,也合乎唐太宗規定的年齡。
唐玄宗則在開元二十一年(公元734年)下诏:“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所以《董永變文》雲:“當感先賢說董永,年登十五二親亡……直至三日覆墓了,拜辭父母幾田常。父母見兒拜辭次,願兒身健早歸鄉。又辭東鄰及西舍,便進前程數裡強。路逢女人來委問,此個郎君住何方?……不起人微同千載,便與相遂事阿郎。”這裡描寫的是十五歲的董永娶了天帝之女,正符合唐玄宗規定的年齡。
到了唐代宗時期,情況又有所不同。國家經安史之亂後,風雨飄搖,社會動蕩,婚期多有推遲,戰亂造成婚齡的增大。所以白居易的《贈女詩》雲:“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歸。”《韓朋賦》雲:“憶母獨住,胡娶賢妻,成功素女,始年十七,名曰貞夫。”還有比婚齡十七歲更大的姑娘,如《搜神記》雲:“隻道娶妻,本不知迎處,……霍遂入房中,見一女子,年可十八九矣。”
二、媒妁婚
在封建社會中盛行的婚姻締結方式是包辦婚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決定,對于唐人來說,也并不例外,這種方式在敦煌寫本中是有所反映的。如《雲謠集雜曲子·傾杯樂》寫道:
憶昔笄年,未省離合,生長深閨院。閑憑着繡床,時拈金針,拟貌舞鳳飛鸾,對妝台重整嬉恣面。自身兒算料,豈教人見。又被良媒,苦出言詞相炫。每道說水際鴛鴦,惟指梁間雙燕。被父母将兒匹配,便認多生宿姻眷。
這裡說的是姑娘笄年剛至,媒人就來花言巧語地挑逗、誘惑了。這種情形,在中原也是如此。例如詩雲:“蓬門未識绮羅香,拟托良媒益自傷。……苦恨年年壓金線,為他人作嫁衣裳。”姑娘自悲自怨出身低微,想出嫁,還是要“托良媒” 。
唐代媒妁婚的繼續存在,其原因也和封建社會的各朝各代相仿。一是封建的家長制條件下家長權威的表現。二是階級區分使婚配要求門當戶對,如《不知名變文》雲:“娘子空來我空手,奈何為媒人所秤量。娘娘既言百匹錦,娘娘呼我作上馬郎。彼此赤身相奉侍,門當戶對恰相當。”可見,隻要門當戶對,不管男女雙方是否情投意合,父母硬性作主匹配。三是以聯姻作為向上爬的一種手段,即“競覓榮華”,如《敦煌雜錄·悉昙頌》中所唱的:“幽閨内閣深藏舉,競覓榮華選婚主,相見晤言及美語,有人借問佯不許。”四是借包辦婚姻索取大量财禮,如書所說的:“當初緣甚不嫌,便即下财下禮?”
三、聘禮
在敦煌的不少寫本中都反映出當時“祝AE ” 、“納采禮”是訂親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程序,即指男方要給女方送一大筆錢财。例如伯二三四四《祗園因由記》雲:“其友保曰,故來求婚。長者護勒彌答曰,要馬百匹,黃金千兩,青衣百口,儭物百車。”如果說,這是大官宦人家所為,平民百姓難以效法的話,那麼道光《敦煌縣志》所說的當時“送庚帖後,行納采禮,厚則送梭布二十四對,次則送十二對、八對不等”,數量也很不少了。
古敦煌民間聘禮,不僅數量大,而且種類多,計有馬、黃金、玉璧、床褥,氈被、彩綢、布匹、束帛、豬、羊、果子、油、鹽、醬、醋、椒、姜、蔥、蒜、野味(獵物)等二十物。這些東西都比較實用,這是敦煌唐人收取聘禮的一個很大的特點。如上一章所述,漢代所收的聘禮大都有象征性,讨個吉利;到了唐代,此風猶存,如《酉陽雜俎》卷一雲:“婚禮納采有、嘉禾、阿膠、九子蒲、米葦、雙石、綿絮、長命縷、幹漆。”這些東西都有取義性,敦煌唐人雖然多少也受這方面的一些影響、如聘禮中有羊,“羊者,祥也,群而不黨”,可是總的看來,那些華而不實的東西減少得多了。
聘禮要厚,主要反映了當時統治階級炫耀财富的意識,如清代《敦煌縣志》說:“富者妝奁鋪陳”;同時也反映某些小市民想借嫁女而“撈一把”的思想。但是,平民百姓卻未必都重财禮,伯三二六六王梵志詩雲:“有女欲嫁娶,不用絕高門。但得身超後,錢财總莫論。”莫論錢财,這體現了敦煌民間健康的婚俗觀。
四、擇偶條件
媒妁婚是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一種婚姻形式,但在唐代這一較為開明的封建社會中,男女打破了媒妁婚的束縛、能按自己的意願擇偶的事發生得多一些,在敦煌這一特殊地區發生得更多。當時,敦煌的少女地位相當尊貴,她要親自選夫、問夫,這種情況反映在敦煌寫本的敦煌民間故事賦——《下女夫詞》裡,它滲透着敦煌的特點,也是唐代高度的封建文明在婚俗上的反映。
《下女夫詞》所體現的婚俗表明,新娘要在隆重的結婚儀式上親自詢問新郎,直到她得到滿意的回答後,才最後正式地表示願意嫁給他。這種詢問的意義除了表示女子有按自己的意願擇偶外,還有以下重大意義:
擁護大唐政權,反對民族侵略
敦煌自漢唐以來都是漢族集居地,但由于地處邊陲,經常受到異族的侵略。例如《通鑒紀事本末》卷三十二載:“貞元二年秋八月丙戌,吐蕾尚結贊大舉寇泾、隴、彬、甯,掠人畜,蒼禾稼,西鄙騷然。”“吐蕃常以秋冬入寇……得唐人,質其妻子……俘掠人畜萬計而去。”這種侵略給唐代西北地區的人民帶來無窮無盡的災難,一旦敦煌淪為異族野蠻的奴隸制的桎梏中,曆史大倒退給敦煌人民帶來的便是城鎮淪為廢墟,田地夷為荒丘,戈壁變成墳場,人民陷于家敗人亡或永世做奴隸的水深火熱之中。所以,民族的生死存亡問題改變了敦煌人民的心理和婚俗,在結婚時男女雙方問答的儀式中,他們圍繞着一個絕大的矛盾提出問題,這就是民族矛盾。這正如《下女夫詞》中所說的:“隻要绫羅千萬匹,不要胡觞數百杯。”“胡”在這裡泛指異族,绫羅千萬匹在這裡象征漢族高度發達的經濟和文化,詞的意思是甯願嫁給漢族,決不與胡人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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