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凡,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專業研究生在讀,齊魯(棗莊)律師事務所見習
【原告訴稱】
我與被告共同在某大酒店後廚工作,被告系廚師長。自從被告2019年6月入職以來,在我工作期間長期實施摸手、摸胸、摸屁股、摟肩膀等惡劣行為性騷擾我,造成我長期焦慮、精神壓力較大、體重下降、睡眠障礙、抑郁綜合征等嚴重後果。我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應賠償我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有關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币30 000元;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我對原告并無語言挑逗,所以根本不存在性騷擾事實的存在;我在派出所所做“保證書”并非是自認性騷擾的事實,而是反省自身,提醒自己以後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我對原告是否構成性騷擾的事實缺乏證據來證明;原告并無證據證明我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或榮譽權,所以原告要求我賠禮道歉的主張并無相應的事實以及法律依據;原告的病情與我并無因果關系,所以其治療費用不應由我賠償;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派出所所陳述的事實有重大出入,重要情節上不一緻,足以證明性騷擾一事純屬子虛烏有;原告是為了抹黑我而提起虛假訴訟;訴訟費用應該由原告承擔,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原告與被告系同事關系。2020年9月17日上午9時左右,原告去被告辦公室拿廚師帽,原告拿完廚師帽後随即離開。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派出所報警要求處理,派出所對雙方作了詢問筆錄後,被告在派出所出具保證書一份,載明:“就原告員工報警稱我對其性騷擾一次(事),我認真反省,以後一定安心工作,事事處處為員工着想,決不做影響公司形象和員工身心健康的事情,決不通過語言肢體騷擾她人。除工作之外決不和原告有任何接觸。保證人:被告,2020.9.18.”。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保證書系被告本人簽名,被告主張事發當天沒有任何違背原告意願的猥亵行為,相關保證書僅是自己對過往工作的反思。結合被告申請本院在派出所調取的證據,雖不能認定原告主張的被告用手摸原告胸部和屁股的這一事實,但可以說明被告在事發當時的行為具有侵犯女性權利的情形,本院據此推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對其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原告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原告的抑郁狀态與該事件有因果關系,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時,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後果,本地區實際情況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本院綜合本案已有證據酌情認定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責任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5元,由原告負擔230元,由被告負擔45元。
【律師點評】
性騷擾概念最初來自于女權主義法學家麥金農·凱瑟琳。“性騷擾”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概念,其範圍可以從在幽默的外表下所做出的不合适的性暗示,一直到強制性的性關系。《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本條對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單位的預防制止義務進行了規定。民法典以“他人”界定性騷擾的侵害對象,說明侵害對象并沒有性别要求,同性之間、異性之間所受性騷擾均可認定。性騷擾的方式不限于言語、肢體行為,還包括文字、圖像等。
性騷擾極端的表現是:當一個男子處于占支配的地位時,或者當他會影響落實懲治性騷擾的單位,影響到一個女性的工作、職業或分數時,便會利用其優勢強迫該婦女與之形成性關系。若其不從,給予報複。民法典規定單位應落實具體措施防範性騷擾,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或承擔相應責任。單位應當建立防範性騷擾制度,加強監管。性騷擾多出現于學校、職場,這些場所的性騷擾行為多基于不平等的權力關系産生,并且具有隐蔽性,造成不良影響,單位的監管義務對性騷擾防範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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