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項權證應當交給他項權利人,不能由自己保管。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規定,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内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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