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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婆媳關系不好導緻離婚 夫妻财産要如何分割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9 17:06:08

  有網友表示,因為婆媳關系而導緻自己和丈夫離婚。在财産分割的時候自己能拿到多少的财産呢?

  網友:因為婆媳關系而導緻自己和丈夫離婚。和丈夫結婚村裡正好拆遷,所有的補貼都是村裡補的婚後生了一個女兒村裡也補貼将近十萬,而這些錢都是公婆在拿,婚後公婆買輛車給他兒子可車子得名字是公公的名字,拆遷房子加店面房的房租都是公婆所拿,離婚後我應該能得多少财産。

  律師回答: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要平均分割的。要注意收集證據,證明那些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什麼是夫妻共同财産?

  所謂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财産。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财産,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财産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産、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産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财産。對于繼承遺産的所得,指的是财産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财産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隻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财産也是夫妻共同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财産範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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