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賬務上借記“固定資産”,表示企業資産的增加,貸記“營業外收入”表示接受捐贈的利得。那麼接受捐贈固定資産的初始入賬價值以及後續分别如何處理呢?
接受捐贈初始入賬:
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比如發票,按憑證上标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比如接受汽車生産廠家捐贈的車輛,涉及繳納購置稅;再比如将接受的捐贈資産運輸至企業發生的運輸費等,均需要記入固定資産的入賬價值。
若捐贈方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接受捐贈方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将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确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若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照市場上同類産品價值加上相關稅費入賬,沒有同類産品的,按照資産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入賬。
如果接受捐贈的屬于舊設備,按上述辦法确認價值後,減去根據資産折舊成都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若接受捐贈資産需要進一步安裝,則先記入“在建工程”,安裝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再結轉至“固定資産”。
接受捐贈固定資産初始入賬:
借:固定資産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捐贈方能夠提供專票的情況)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接受捐贈固定資産後續計量: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後續計量與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産後續計量一緻,按照預計可使用壽命采用合理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産發生減值,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計提減值準備。
計提折舊:
借:生産成本/管理費用等相關成本費用
貸:累計折舊
計提減值:
借:資産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産減值準備
稅務處理方面,主要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财産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規定,企業取得财産(包括各類資産、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币形式、還是非貨币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确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産确認的捐贈收入,需要在接受捐贈的當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另外規定,不得分期繳納。
後續期間,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與企業自行購置的固定資産稅務處理上無差異,固定資産折舊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提的減值準備,需要做納稅調增,同時确認遞延所得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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