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随着社會文明的開化,男女同居已經是見怪不怪了,但是有一個詞叫做非法同居,這對于大多數人認為同居并不犯法的情況下,該怎麼理解這個非法同居呢?也就是什麼是非法同居呢?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衆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這種行為在我國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嚴重者按重婚罪處罰。
一、法律意義上的非法同居: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關于非法同居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衆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複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确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三、非法同居的法律分類
根據中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四、非法同居的法律後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對于非法同居我們知道它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衆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這種行為在我國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嚴重者按重婚罪處罰。那麼非法同居會是重婚罪嗎?
一、非法同居與重婚罪的定義:
(一)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重婚罪的法律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非法同居與重婚罪的區别:
(一)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法》的兩種不同的行為,二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别。
重婚,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後的《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則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醜惡行為。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規定,《刑法》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條規定中,“同居”是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适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别。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奸、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别。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願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奸、婚外戀都屬于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綜上,小編認為對于非法同居并不一定是重婚罪,對于非法同居是否犯罪了關鍵在于是否與有配偶者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來同居,對于這個一旦是觸犯了法律那麼就是犯罪,也就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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