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現在就兩種辦法:
一是協議離婚:雙方就是否離婚、财産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權達成一緻協議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二是訴訟離婚:雙方如果就上述事項無法協商一緻,那就隻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相較于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流程複雜,需要經過以下4個程序:
step 1
立案
1、确定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需要去被告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即區、縣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住所地和其經常居住地不一緻,則去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現實中每個人的情況可能不同,建議起訴前最好咨詢一下律師,否則可能會出現不予受理的情形)
2、準備立案相關材料:
❶基礎材料:離婚起訴狀(下附離婚起訴狀模闆)、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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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證據材料:如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家暴、分居等;夫妻共同财産證明:存款清單、房産證等;如果想要争取孩子撫養權的,還需要提供孩子的基本信息,以及自己撫養孩子更有利的證據。
注:在離婚訴訟中,證據是非常關鍵的一環,以下是證據模闆示例,大家可以參考。如果有委托律師,則可以要求律師幫忙梳理證據材料。
❸線上/線下向法院提交材料,通過審核并繳費後,立案算是完成了。
這個時候就等待法院電話通知調解或開庭的時間。
step 2
調解
離婚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也就是說,不管後續如何,法官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安排訴前調解。
一般情況下,提交立案後,承辦法官都會安排男女雙方到法院進行調解,經過調解:
❶如果雙方同意和好,則原告撤訴或者将和好協議記錄在案,即可終止離婚訴訟。
❷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則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❸如果調解無效,法院則進行下一步的開庭審理程序,并依法作出判決。
step 3
審理
調解失敗的,法官會通知雙方開庭時間,原被告須按照開庭時間到場參加庭審。
庭審主要包括這些環節:庭前準備、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雙方陳述等,跟着法庭的步驟來即可。一般庭審時,法官還會再次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
注意:一定提前将證據整理好,這樣在庭審階段就會輕松很多,很多當事人會覺得庭審靠的是嘴,誰口才好,法官就聽誰的。其實不然,庭審最重要的是看誰提供的證據能夠支持自己的主張,舉證不力,那就沒辦法達成自己訴求。舉證充分的,則訴求就可以獲得法官的支持。
step 4
宣判
開完庭,很多當事人都會很焦慮,比如什麼時候下判決?等了那麼長時間,怎麼還沒有結果?
這個其實和承辦法官有很大的關系,有些法官開庭後,可能很快就會下判決,但另一些法官本身案件量很大,比較忙的,時間上就會久一點。
一般來說,第一次訴訟離婚中,如果不符合法定判離的條件,且另一方又堅決不肯離婚的,那麼法院基本不會判離。
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但有上述情形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審查屬實後,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會判決準予離婚。
無論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内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審法院不判離,而你作為原告又堅持想要離婚,那麼可以在一審判決生效後滿六個月後再次起訴,或者一審判決生效後,分居滿一年後(期間記得搜集分居的證據),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1079條第四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就是訴訟離婚的整個流程,可以看到訴訟離婚不僅是專業戰、持久戰、更是心理戰,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委托專業的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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