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對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而言,等待他的可能是“限制高消費”(簡稱“限高”),也可能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簡稱“失信”)。
為了發揮這兩個“殺手锏”的威力,最高人民法院量身打造了兩個專門的法律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但很多人仍然對“限高”和“失信”傻傻分不清楚,還常常為了它倆誰更厲害的問題争論不休。下面,讓我們看看“限高”和“失信”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各自都有哪些真功夫。
01
門檻不同
“限高”的适用條件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
“失信”的适用條件是: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六種情形之一: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概括而言,“限高”主要針對的是沒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失信”主要針對的是故意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根據法律規定,“失信”必然要“限高”,但“限高”未必會“失信”。因此可以說,“限高”的門檻低于“失信”。
02
對象不同
“限高”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但“失信”隻能針對被執行人。也就是說,“限高”的适用對象要比“失信”的範圍廣。
03
内容不同
“限高”限的當然不是身高,而是九種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失信”則是将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公之于衆,對其予以信用懲戒,主要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标投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04
期限不同
“限高”原則上要一直限制到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為止。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通常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法官提醒
通常,“限高”主要因被執行人客觀不能,而和“失信”多為被執行人主觀不願。但無論是“限高”還是“失信”,都是套在被執行人頭上的“緊箍咒”。因此,有能力履行的千萬别逃避,即使沒能力,也要配合執行想辦法。畢竟,一朝“限高”,朝朝被防;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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