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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鴨被訴商标侵權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5 11:55:06

小黃鴨被訴商标侵權?“我們覺得很冤,像前段時間‘青花椒’侵權案一樣,他們是賣鴨脖的,我們是做中餐兔的,這怎麼能叫商标侵權?”1月6日,在成都高新區開中餐館的甘先生對記者說,不久前,他收到法院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他使用“絕味”字樣構成不正當競争,判決他向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絕味鴨脖”母公司,以下簡稱絕味食品)賠償1萬元對此結果,甘先生表示會上訴,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小黃鴨被訴商标侵權?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小黃鴨被訴商标侵權(青花椒事件第二)1

小黃鴨被訴商标侵權

“我們覺得很冤,像前段時間‘青花椒’侵權案一樣,他們是賣鴨脖的,我們是做中餐兔的,這怎麼能叫商标侵權?”1月6日,在成都高新區開中餐館的甘先生對記者說,不久前,他收到法院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他使用“絕味”字樣構成不正當競争,判決他向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絕味鴨脖”母公司,以下簡稱絕味食品)賠償1萬元。對此結果,甘先生表示會上訴。

這是否屬于“青花椒”事件第二?對此,記者聯系上絕味食品此案的一名代理律師,他表示這和“青花椒”事件是“完全不同的性質”,“如果對這方面不懂的話可以去咨詢知識産權局,我們都是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店名取“絕味兔”惹上官司一審敗訴

甘先生的店不大,70多平方米,勉強可擺下10張小桌子。

甘先生說,當時開店的時候,想到成都這邊鮮鍋兔比較普遍,就想做中餐店,主要賣兔子,店名取名“絕味兔”,意思是味道比較絕妙。“也沒有想到絕味鴨脖那個上面去,就是想表達兔子味道比較好的意思。”甘先生說。

就這樣一直開了5年,即使疫情對餐飲業影響巨大,甘先生也勉力維持這家店。他回憶,2021年6月時,絕味鴨脖的人到店裡取了證,8月份有人來和他溝通,稱他的店名侵犯了絕味鴨脖的注冊商标,讓私了給錢,否則面臨起訴。

“他們當時說的3萬塊錢,讓我們和他私了,我們以為是騙子,就沒有理他,之後就收到了法院傳票。”甘先生說,“前幾天收到法院判決書,判我們輸了,但我們覺得很冤枉,他們是賣鴨脖的,我們是做中餐的,兩者沾不到什麼關系,所以打算上訴。”

法院一審判決 絕味兔中餐店賠償1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絕味兔中餐店售賣商品為兔、肉類食品等,與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29類中的家禽、豬肉食品、豆腐制品等為相同類别。經比對,絕味兔中餐店在經營場所的門頭招牌使用的名稱、店内海報、菜單上使用了“絕味”,與案涉商标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公衆認為其與案涉注冊商标标識來源的服務提供存在特定聯系,從而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

絕味兔中餐店抗辯認為其使用的是“北山絕味兔”商标,并提交了第44907970号商标的注冊證。該商标注冊證中載明,“北山絕味兔”商标是圖形加文字、拼音的組合。法院認為,絕味兔中餐店在經營過程中,并非使用的“北山絕味兔”商标,故對其該項抗辯主張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根據《商标法》第五十八條、《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絕味兔中餐店在企業字号中使用的“絕味”字樣與渉案商标構成近似,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其提供的服務與絕味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故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判決書顯示,本案中,綜合考慮絕味兔中餐店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後果、涉案商标的聲譽、金額及雙方當事人答辯情況、絕味兔中餐店經濟收入情況等因素,酌情确定絕味兔中餐店賠償絕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

“絕味涼皮”勝訴 法院說“絕味”是通用詞彙

“我們現在了解到有很多店都被告了,有的做涼皮,有的做烤魚,還有做冒菜的,他們全部都被告了,成都這邊能聯系到的就有四五家,外省還有很多。”甘先生說。

據《長江日報》報道,2021年年初,安徽蚌埠市的一家“絕味涼皮”店被絕味食品告上法庭。絕味食品一審敗訴後進行了上訴。近日,法院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該家店名為“味正香”的小吃店,在其門店招牌上使用“絕味”字樣,系對其經營商品質量進行描述,屬于正當使用,主觀上沒有攀附絕味公司注冊商标的故意,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一審法院還認為,北宋黃庭堅在其詩作中寫道:“誰能同此勝絕味,唯有老杜東樓詩。”可見,“絕味”一詞本身即是對食物品質的描述,有其曆史淵源,系大衆通用詞彙,作為商标本身顯著性并不突出。

蚌埠市中院認為,味正香小吃店的經營範圍與絕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務範圍中的相關内容并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絕味涼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體完全相同,與絕味公司商标注冊的“絕味”二字有明顯區别。

蚌埠市中院還認為,味正香小吃店經營地點在安徽省五河縣城關鎮,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标準,作為店鋪招牌的“絕味涼皮”不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

“根據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絕味公司商标權的行為,絕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對此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轉自丨華西都市報

記者丨陳彥霏

來源: 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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