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公租房管理辦法-洛陽公租房買賣政策
洛陽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确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産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别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後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占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騰空後,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後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幹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産、營業用房的,可由現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盡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洛陽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方式、調結構、促增長、惠民生、保穩定”的決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構建了“市場供給為主體、政府保障為補充”的雙軌制住房供應體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嘗高端有約束”的分層次調控體系,推進公租房建設,建立打破城鄉、地域和戶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對象擴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暫時買不起商品房的“夾心層”群體。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标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