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公租房申請條件-延邊公租房買賣政策
延邊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具有城區戶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每個申請家庭隻限承租1套住房。申請家庭确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并且共同生活。
(一)在城區内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準,并在申請之日前5年内未轉讓過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産權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1、擁有合法産權的住房;
2、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住房
3、通過繼承方式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住房;
4、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5、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公租房申請條件:城區戶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延邊城區戶籍,并在本城區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産淨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準。符合上述條件,年齡在30周歲(含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其父母在延邊城區範圍内沒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符合保障标準的,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
延邊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及有關單位開展延邊城區公租房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審核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财産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後将相關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并負責區屬房源分配後的管理。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在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設立受理窗口,接收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1、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核定公租房租金标準,并結合市場物業行情适時調整。
2、市财政局負責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公租房建設、維護和管理等相關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3、市民政局負責低保家庭、住房困難轉業複退軍人、軍烈屬等困難群體收入情況核實。
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采取入戶調查、鄰裡訪問等調查核實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财産、住房、戶籍等相關信息,協助市屬、區屬房源分配後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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