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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04 07:13:53

  宜賓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宜賓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宜賓公租房申請條件根據該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适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标準及時進行動态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标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産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确定。

  産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産業園區管理機構确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并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符合以上宜賓公租房申請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宜賓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确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産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别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後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占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騰空後,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後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幹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産、營業用房的,可由現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盡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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