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後手機失主江先生雖然赢了官司,但他手機裡的重要資料卻找不回來了。撿拾者一時的貪念,讓雙方陷入打官司的尴尬境地。
小孩撿到手機交給媽媽,80後女子等不來失主扔掉電話卡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案件兩位當事人都是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植縣人。失主江先生是是70後,撿拾手機的李女士是80後。
2022年4月5日,江先生在湖南省桑植縣某廣場遊玩時,丢失一台華為V40手機。李女士的孩子撿到手機後将手機交給了李女士。李女士在原地等了一會後,未見有人前來認領,也未接到失主的電話,便丢掉李先生的手機卡,來到附近一家手機店解鎖。
此時,江先生的朋友發現了此事,第一時間将情況告訴給了江先生。江先生到場後,要求李女士返還手機,李女士要求江先生支付1000元報酬。
雙方協商未果,請派出所民警調解。經派出所調解,江先生給李女士1000元報酬,但此時李女士要求給她1500元,雙方仍未達成一緻意見。
同日,經江先生朋友與李女士協商,江先生支付李女士1000元報酬後,李女士将手機返還給了江先生。
發現重要資料丢失,失主将手機退給撿拾人要回1000元報酬
判決書顯示,江先生拿回手機後,發現手機裡一些重要資料丢失,遂于2022年4月9日找到李女士,要求将手機退還給李女士,并要回了自己先前支付的1000元報酬。
幾天後,江先生再次找到李女士,要求返還手機。李女士稱,她已将江先生返還的手機扔掉。在這種情況下,江先生将李女士起訴到了湖南省桑植縣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女士返還拾得的華為V40手機,若原物毀損,賠償損失3000元;判決李女士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判決撿拾人賠償失主1700元,一審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桑植縣法院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根據李女士的陳述,其拾得江先生遺失的手機後,未見失主,其丢掉手機卡試圖去解鎖手機,明顯有自己使用手機的私心。當失主找到後又因報酬雙方産生争議而拒絕返還,雖然後經他人協調,江先生支付1000元報酬後,李女士返還了江先生手機,但後經雙方協商,李女士又取回了手機,并退還了江先生支付的1000元報酬。
此時,案涉手機仍未給予返還,處于被李女士占有狀态,李女士應當妥善保管,或者采取合法方式予以處理,但李女士卻将手機故意毀損,故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李女士認為已經将拾得的手機返還給了江先生,而江先生自己又退回給她,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桑植縣法院認為,江先生的手機已使用14個多月,酌定損失為1700元。
2022年5月25日,桑植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女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内賠償原告江先生經濟損失1700元。
撿拾女子敗訴後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李女士不服,上訴至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7月,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李女士上訴稱,2022年4月5日,她撿到江先生一部手機,後江先生給她1000元報酬,手機就退還給江先生了。2022年4月6日,江先生說手機不要了,要求她退回1000元報酬,手機給她。因此她與江先生已達成協議,該手機的所有權歸她所有,她對該手機有處置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江先生承擔。
二審期間,江先生辯稱:他當時之所以給李女士1000元報酬,是因為手機裡有重要的資料,但是李女士把手機裡面的資料删除了,所以他才将手機拿給李女士,要求李女士退還贖回手機的錢、恢複手機裡面的資料。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李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張家界市中院認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上訴人李女士拾得案涉手機後,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并應該應所有權人江先生的要求返還遺失物。經他人協調,李女士在江先生支付1000元報酬後返還了案涉手機,但因江先生認為案涉手機數據資料被删除,遂将手機退還給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退還報酬。李女士将1000元報酬退還給江先生,但卻将手機故意丢棄,因江先生與李女士就手機的處置并未達成協議,李女士在占有案涉手機過程中沒有妥善保管,故意丢棄案涉手機,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家界市中院認為,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體現了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品格和無私精神,值得繼承和發揚。本案中,李女士的行為違反遺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義務,一審判決其賠償江先生經濟損失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李女士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近日,張家界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撿到失物拒不歸還,律師說當心構成侵占罪
撿到他人物品的正确做法是什麼?在失物未找到主人的情況下,撿拾人能否自我處置?法律對撿拾人索要感謝費、保管費有無明确規定?
9月6日下午,就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華商報記者采訪了浙江正牧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謝飛律師。
問題1:撿到他人物品的正确做法是什麼?在失物未找到主人的情況下,撿拾人能否自我處置,比如自己使用,借(送)給他人、丢棄等,這樣做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謝飛:拾金不昧既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規定。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者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也就是說,當發現或撿到陌生物品時,正确的做法是:如根據生活常理能夠判定為遺失物的,能夠聯系到失主,應盡快取得聯系,溝通返還事宜;聯系失主有困難的,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并說明撿到遺失物時的相關情況,以便公安機關及時聯系到失主。
且拾得者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不得私自使用,或給他人使用,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問題2:撿到他人物品能否主動向主人索要感謝費、保管費?法律對此有無明确規定?
謝飛:《民法典》中并沒有規定拾得者的法定獲酬權,如果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遺失物,以不給失主為要挾向對方索要财物,屬敲詐勒索行為,若遺失物價值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标準,則可按敲詐勒索罪立案。但如确實因保管遺失物産生一定費用的,此時失主也應當向拾得者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時支出的必要費用。
問題3:失主為表感謝,主動給撿拾人的感謝費、保管費,撿拾人能收嗎?數目多少為宜?法律對此有無明确規定?
謝飛:失主向拾得者或有關部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不僅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也有利于促進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妥善保管和積極返還遺失物,進而減少因保管不善或拒絕返還而引發的糾紛。
問題4:主人找上門後,撿拾人拒不歸還失物是否違法?失主應如何維權?
謝飛:撿到失物,拒不退還且數額較大,構成侵占罪,及時返還的,不構成侵占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物數額不大,達不到侵占罪立案标準的,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失主可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拾得者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5:您如何看待本案一二審判決?
謝飛:很多人在撿到遺失物時,沒有據為己有,而是想扔就扔,這樣操作其實是種誤區,也屬于處置不當,很容易給自身帶來法律風險,本案就是很典型的遺失物處理不當。一二審判決适用法律正确,判決公平公正。
問題6:該案對大家有哪些啟發和思考?
謝飛:作為物品的權利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因自身存在主觀上過錯,造成物品遺失,雖然拾得者仍然負有保管、返還等義務,但在該物品系平常物品或者拾得者、公安機關無法聯系到權利人的情況下,容易引起他人誤解為抛棄物或失去所有權。在此種情況下,往往各執一詞,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運用一些小技巧來避免此類麻煩。比如可以在書籍、錢包、手機殼、手包等内部放置一個寫有自己聯系方式的号牌,對非必要随身攜帶的物品盡量放在家中或其他固定位置。
撿拾到他人物品的人,要麼及時上交公安部門,要麼妥善保管,等待失主,切不可随意處置,李女士的教訓值得大家深思。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楊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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