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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3 17:12:40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1)

  通過對韓非立法、執法、守法觀念的考察,對韓非法治思想内容中的道、理關系,德、法關系,術、勢與法關系,公、私關系進行考察。

  道、理關系 韓非在構建法治思想的過程中,納入了“道”的範疇。“道”作為世間萬物的主宰為韓非之“法”提供了形而上的理論依據。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2)

  在韓非之前的先秦諸子典籍當中,涉及“道”與“理”關系的文獻主要有《管子》四篇與《黃帝四經》。據王威威歸納,認為其中“道”與“理”的關系大緻分為三種:

  一、“道”與“理”意義相同;

  二、在“道”與“理”相對使用之時,“道”指高層次事物的規律,“理”指相對低層次事物的規律;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3)

  “理”是“道”在具體事物中的體現。 這些方圓、長短等就是事物的性質即“理”,我們正是依靠這些事物的性質從而認識事物。韓非講“萬物各異理而道盡”,實際上便說明雖然事物的形态、性質、發展規律各不相同但是他們依然屬于“道”的規律的體現。

  “道”的運動不遵循任何具體事物的發展規律,而是遵循萬事萬物的普遍規律,因而“道”具有恒常性,其“無攸易,無定理”,而“理”作為事物的具體規律,事物“有死生,有盛衰”,因而“理”不是恒常的。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4)

  通過韓非對老子之“道”的闡述,可以看到韓非對老子之“道”的闡發将重點落在道用上,過于強調“道”的普遍規律之義,而忽視對道的本體義的闡發。

  這也說明了相對于老子而言,韓非思想更傾向于将形而上的“道”與形而下的“理”的貫通,即将“道”具體應用于君王治國當中。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5)

  “理”作為事物發展的具體規律,在韓非看來,社會發展的規律所體現的“理”即為“法”。“理”與“法”一樣都不具有“道”的恒常性,韓非講:“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與時生死。”

  這就是說“道”存在于萬事萬物之中,它根據具體事物的考核而給予事物不同的名字(這實際上便是“理”的體現),具體事物則依據時間的推移而産生和滅亡。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6)

  這裡韓非提出了“時”的範疇,就是說“理”的變化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即“理”随着“時”的推移而不斷發生變化,這在一定程度上與韓非之“法”具有一緻性,他講“法與時轉則治”也是講了法律要随着時代的發展而變化。

  因而可以說,所謂“道”與“理”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與“道”與“法”的關系等同。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7)

  “法”雖然隻是“理”在社會治理層面上的體現,但是從韓非思想的特征以及“法”在其思想中的地位來看,韓非對“理”的闡述實際上便是為了引出“法”的概念,從而實現形而上的“道”與社會治理層面上的“法”的貫通。

  “道”作為世間萬事萬物發展的普遍規律是客觀存在的,而“法”則是人為的,那麼作為人為的“法”如何才能符合普遍規律的“道”?依據韓非所講:“夫緣道理以從事者,無不能成。”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8)

  實際上也可以說在韓非看來,堅持其所倡導“以法治國”便是掌握了“道”“理”。根據上文所講,在韓非看來,立法權屬于君主,對于君主的要求,韓非從現實出發,認為之所以要實行“法治”是因為現實中的君王大都隻具有“中君之資”。

  但是在《韓非子》文本中的《佚文》、《守道》等篇章中都有“聖人(王)立法”之句。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9)

  雖然韓非子沒有明确說明,但其中暗含着隻有聖人(王)才有資格立法的意味,那麼這便産生了一個問題,僅僅具有中君之資的君王是否具備立法的資格?關于立法權的問題,《韓非子》文本中實際上存在聖人(王)與君王立法兩種說法,按照“君王立法”的說法,具備中君之資的君王是有資格立法的,很明顯在韓非的語境當中聖王與君王并不能直接等同。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10)

  之所以會出現兩種說法,應是韓非受到黃老道家思想的緣故,如其所講的“聖王立法”很明顯是受到了黃老道家的影響,但是黃老道家并沒有解決現實中的君王中并不必然是“執道者”的問題,因而韓非又從社會現實的角度出發認為提出具備中君之資的君王便可以推行“法治”實現國家富強。

  這種沖突實際上是韓非面對理想中的君主與現實中的君主的矛盾沖突的無奈,不得不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做出妥協。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11)

  這裡實際上存在着實踐困境,即當社會現狀發生轉變,法律需要發生轉變,而在位者又是僅僅具備中君之資的君王之時,其如何制定出符合社會現狀的法律?

  從最理想的情況出發,韓非是希望君王具備“執道者”的資格的,但從現實的結果來看,這種理想不符合現實,隻能退而求其次。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12)

  因而,他在論述“法”思想時,往往側重于君王“奉法”,而非“立法”。

  《大體》篇中雲“因道全法,君子樂而大奸止”,他認為隻要君王能夠把握“道”的普遍法則而全面掌握法度,便能實現“至安之世”。

  韓非總結了法家哪些人思想(韓非的法治思想)(13)

  這裡實際上韓非還是将君王視為“執道者”,但從韓非承認現實中的君王大都不具備“執道者”的資格,具有“上君之資”的君王百年難見之時,就說明韓非所講的“至安之世”他自己都不相信現實中的君王能通過推行“法治”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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