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間花近10萬元買了兩塊翡翠原石,本以為能夠開出成色漂亮的翡翠,沒成想兩塊都是資質平庸的“便宜貨”。消費者認為自己受到欺詐,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二審認定雙方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該原石銷售不存在消費欺詐情形,無需退一賠三,駁回消費者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預期落空:近十萬買了兩塊“石頭”
一日淩晨,方女士正在逛購物平台,當刷到一個翡翠直播間時,她立刻被熱烈緊張的氛圍吸引住,停留觀看。
“我的天啊!這塊原石料子太好了!”“邊境整貨過來,機會難得。”“太漂亮了,買回去絕對賺了!”“木那高貨啊,這是。買回去做戒面,絕了!”主播激情澎湃的介紹讓人熱血沸騰,“粉絲”紛紛刷屏留言,“這種貨太難遇了!”“看得今晚都睡不着了。”“色辣,滿肉。”“心狂跳。”
喜歡翡翠的方女士心動不已,幾番考慮後她拍下了這塊原石,看着直播間裡一句句“恭喜”,她為自己撿到這樣一個大便宜感到興奮。三天後她又在該直播間購買了一塊翡翠原石,兩塊原石共計付款9.8萬元。
按照交易慣例,購買了翡翠原石,若無調包假冒等情形,漲跌風險均由購買者自擔。付款後,翡翠店鋪客服通過銷售平台向方女士發送了《客戶消費告知書》,載明“1.由于不同手機屏幕存在色差,以實物為準;2.原石有風險,入手需謹慎,主播人員對原石介紹僅限個人觀點作以參考,請謹慎考慮;3.翡翠原石經授權開窗、擴窗、扒皮、切割等一系列影響二次銷售行為後,無論漲垮,一律不支持退換貨;4.為保證您的權益,務必一單一拍。如您同意本告知書内容,請回複‘确認’,沒有回複‘确認’一律默認安排發貨。”
方女士均回複确認,店鋪便将兩塊原石進行開窗,并交由兩家鑒定中心鑒定,之後将鑒定證書随原石一起寄送給方女士。
然方女士收貨後,發現這兩塊原石品質并不如直播時主播介紹的那樣好,再一看鑒定證書,隻見鑒定結果顯示兩塊原石均為翡翠,但證書載明結論僅對開口處作出,皮殼不做判斷。方女士心一沉,感覺自己買虧了,趕緊聯系購物平台商議退款事宜,但被店鋪以“料子已開窗處理,且影響二次銷售”為由遭到拒絕。方女士笃定這兩塊石頭肯定不是翡翠,便自行委托一家鑒定技術服務公司對涉案原石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幹青石。
方女士很氣憤,她認為幹青石不屬于翡翠,自己受到欺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店主小張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合計39.2萬元,購物平台對小張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自擔風險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賭石”,是指在玉石交易的過程中,由于礫石表面有風化皮殼的遮擋,看不到内部的情況,人們隻有根據皮殼的特征或在局部上開的“門子”,憑自身知識、經驗來推斷賭石内部翡翠的優劣。
根據在案證據,一審法院判定本案雙方之間的行為即為“賭石”,屬于射幸合同的一種。方女士接受了“賭石”交易的模式,并在交易後對原石進行了切割,現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于理不合、于法無據,遂駁回了方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方女士不服,她認為小張及購物平台稱購買原石是“賭石”行為,系企圖掩蓋價格欺詐的真相。正是因為受到欺詐,她才購買了與實際價值相差巨大的商品,因此商家與平台應退一賠三。方女士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支持一審訴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查明,小張提供的原石鑒定證據均載有鑒定人員信息以及計量認證标志,而方女士自行委托的鑒定,鑒定證書上無鑒定人及鑒定人資質号。
上海一中院認為,所謂消費欺詐,即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故意“以假亂真”或“以次充好”。本案中,銷售标的物為原石,因原石外部附着其他物質,故内部品質與價值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購買者根據自身知識、經驗進行甄别與判斷。一般情形下,如購買者認為原石内部價值不低于銷售價格,則會達成交易。故案涉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本案中,小張銷售的案涉原石對外宣稱系翡翠原石,故如内部材質确系翡翠,即便價值低廉,也非消費欺詐中的“以假亂真”情形。因方女士提供的鑒定證書其上并無鑒定人及鑒定資質号,就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證明力而言,該證書的證明力低于小張随案涉原石提供的證書的證明力。由此,案涉原石已開口處鑒定為翡翠,故小張不存在“以假亂真”的欺詐行為。同時,方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張存在“以次充好”的主觀故意,也未證明小張曾對案涉原石内部品質做出允諾或保證,故小張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
另小張一方曾就“開窗”風險多次進行提示,方女士均确認,可認定其接受“開窗”後不予退換案涉原石的條款約束。綜上,方女士關于小張存在消費欺詐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其在“開窗”後再行要求小張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以及購物平台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包含不确定給付内容的風險性協議。因給付内容取決于合同約定的偶然事件是否發生,協商确定的價格之于雙方,均是一個不确定的機會,存在着一定的風險性,故此類合同的履行在公序良俗原則中往往被束以更高的要求。合同雙方應最大限度地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達成交易的合意之初不存在欺詐情形,則任何一方事後不能以标的物實際價值明顯高于或低于成交價格主張撤銷合同。
古諺有雲:“射幸數跌,不如審發。”凡事不可隻圖僥幸,應審慎從事。平台經濟時代下,直播帶貨等新興銷售模式日漸蓬勃,商品種類也日漸多樣化。買家在享受消費便利的同時,更應注意網購風險,尤其面臨特殊商品的大額交易時,應在充分了解後謹慎、理性下單,并遵守交易規則。賣家則應充分提示交易風險,告知規則流程,恪守誠信經營,公平公正交易。同時,網購平台應盡其嚴格審查及監管之責,以共創網絡購物健康綠色環境。
作者:周辰
通訊員:李丹陽
編輯:占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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