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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法典對婚姻有什麼影響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20 04:15: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實施。

  條款太多,大家看不過來。可能看了,每一個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也有不少讀者問,民法典有沒有對婚姻法大改?

  今天,我給大家談一談民法典中關于婚姻裡的變化。

   一、離婚冷靜期

  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有四個要點:

  第一,雙方協商一緻,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請離婚。

  第二,申請離婚後,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到期後才可以去領離婚證。冷靜期内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第三,30天冷靜期後面還有一個30天領證期,領證期内有一方不去領,就當撤回離婚申請。要注意,隻要有一方不去領,離婚申請就作廢!

  因此,離婚冷靜期是變相有了60天。

  第四,離婚冷靜期是一刀切,所有協議離婚都要經曆冷靜期,并沒有規定家暴等情形作為例外。

  對于這個規定,可以下個結論——明年離婚會變得非常困難!

  除了個别确實沖動離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離婚都經過深思熟慮,甚至思想掙紮很多年,飽受摧殘後才下決定離婚。

  然而,這隻是離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決定而已。

  第二步,還要開口跟對方談。

  離婚無非就是撫養權和财産怎麼分。我以前的文章說過,《也許,你還不知道離婚協議是可以無節操撕毀的》。(點擊标題即可閱讀)

  我們要知道,光簽了離婚協議沒用,沒用拿到離婚證,離婚協議裡的财産分割就是無效的。

  我曾經辦過一起7天内談成的離婚案,就因為民政局離婚限号,當天就沒辦成,一方事後反悔,導緻對簿公堂。

  人是情感動物,在離婚時,更是如此,新仇舊恨,一起清算。

  今天你說給她1000萬,她答應。

  晚上回去,思來想去,覺得哪裡不對勁,男人這麼爽快,說不定藏着幾個億。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誰知道,男方明明底褲都拿出來分了!

  離婚談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夠當事人反悔幾十次了!

  如果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來又是漫長的談判。好不容易談攏了,又去申請離婚,又要面臨60天,簡直是無限死循環。

   二、婚前隐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

  第1053條是關于婚前隐瞞重大疾病的規定。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還未治愈,這類婚姻一律無效。現在民法典删了這條規定,新增1053條規定。

  也就是說,重大疾病的範圍比禁止結婚的疾病寬廣,而婚姻是否無效,主動權在另一方手裡。

  舉一個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男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過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後2兩套房子。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瞞着不說。等到兒子去世,兒媳婦要來繼承房屋了。他們就跳出來說男方有病,婚姻是無效的。所以,你們自始不是夫妻,無權繼承。

  換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這麼做了。因為,婚姻不是一律無效的。選擇權在于被隐瞞的一方。

  兒媳婦可以選擇撤銷婚姻,也可以選擇不撤銷。撤銷婚姻後,跟婚姻無效的後果是一樣的,都是自始沒有婚姻關系。

  但是,兒媳婦選擇不撤銷婚姻的話,她可以作為妻子繼承财産。

  因此,可撤銷的婚姻比無效婚姻更好一些。

  婚姻被撤銷後,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賠償,同居期間的财産按照同居财産規則來,即沒有共同經營、共同投資,則沒有共同财産。

  他們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權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樣的。

  最後,我還是啰嗦一句,要證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麼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換體檢報告來得實在。

   三、明确家庭成員的範圍

  第1045條明确家庭成員的範圍,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家庭成員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認定家暴使用的。因為家暴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

   四、明确家事代理權

  第1060條規定,一方因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實施的民事行為,對另一方有約束力。

  這一條其實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隻是換了一個更精準的表述。

  很明顯,一方開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銷都是小額生活所需的開支,就是共同債務了。

  民事行為不僅包括借款,還包括簽訂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隻要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産生的,一個人去簽訂就可以了。

   五、夫妻債務的範圍

  第1064條,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看這個思維導圖就可以了。

  首部民法典對婚姻有什麼影響(民法典對婚姻将産生哪些緻命影響)(1)

   六、不離婚的情況下,可分割财産。

  第1066條規定,一方隐瞞、轉移、變賣、揮霍、損毀夫妻共同财産、僞造債務,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的,可以起訴法院分割财産。

  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

   七、父母和子女之間,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起訴确定是否具有親子關系。(第1073條)

   八、“有重大過錯”,“判決不離婚後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訴”是法定離婚理由。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條款是“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實務中沒有任何操作性。

  現在民法典改為“”具有其他重大過錯”,也就是說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遺棄、吸毒、賭博外,還可以有其他過錯可能會被認定為重大過錯,比如雖然沒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民法典還明确了“判決不離婚後,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從司法實踐上看,絕大部分情況第二次起訴,法院都會判離婚。從第一次判不準離婚到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是隔6個月。雙方達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這一條規定的出台,會不會導緻法院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要求雙方分居一年?有待觀察。

   九、離婚經濟補償。

  第1088條規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照顧小孩老人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一筆補償款。至于标準,目前沒有,需要後續司法實踐跟進。

  目測這條難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婦的利益,隻是開了個頭而已,路子還很長。

  因此,我依然主張女性要有自己的事業,不要充當家庭主婦。如果丈夫不賺錢,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賺錢。如果丈夫賺錢,那就拿錢請保姆就好啦,為什麼要自己去做家務呢?有這個時間,拿去追求自己的事業不好嗎?

   十、創新了一個居住權。

  居住權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後買這類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錢!》(點擊标題即可閱讀)

   這裡補充幾點: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設置居住權會影響抵押權人(銀行)的利益,因此後續會出細則,業主為他人設置居住權,需要抵押權人同意。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為他人設置居住權,需要夫妻雙方同意。

  但是,如果房屋隻寫了一方名字,居住權人是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居住權,則為善意第三人,居住權是有效的。

  這一點跟單方賣房、抵押房屋時,善意取得的規則是一樣的。

  當然,如果一方擅自無償為自己的父母、他人設置居住權,配偶有權起訴居住權無效。

  同理,無償為情人設立居住權,既違反公序良俗,又損害配偶共有财産權,情人因為無償取得居住權,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權請求法院認定居住權無效。

  第三,以後談婚論嫁時,出裝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對方可能隻答應給一定期限的居住權。這居住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結婚後夫妻之間有相互扶持義務,不設置居住權,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權要在解除婚姻關系後的一定的期限裡有所體現,才有現實意義。

  第四,離婚協議中,也可以為一方設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權。

  第五,居住權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記才有效,沒有登記就沒有居住權。

  綜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基本照搬進去,尤其是夫妻财産方面的規定,就是第9點的變化;第10點是物權法的變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來源:遇見吳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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