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是大家聽到更多一個有關公司管理人員的稱号,一般的高管,公司法直接定義為是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财務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等,這裡的高級職員是理論上的說法,不僅包括了高管,還包括董事、監事。
一、不得擔任高級職員的情形有五種:
1、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無民事、限制民事能力人。
2、犯這些類型的罪且刑罰執行未滿五年的: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曾擔任破産企業的高管負有個人責任,在清算完結起三年内: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曾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責令關閉的法定代表人負有個人責任: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另外,對于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機構的高級職員,還要符合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雖然法律羅列前述5種情形的人不得任公司高級職員,但如果公司不顧前述規定,仍然選舉、委派或聘任為高級職員的,公司法認定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行為無效。
同時,如果在擔任高級職員時不具有前述5種情形,在高級職員任職期間出現前述5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高級職員不得有以下7種行為:
同時,如果高級職員有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如果高級職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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