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交接注意事項如下: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将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5、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點收;
6、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必須将全部财務會計工作、重大财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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