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管理屬于行政執法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号《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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