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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