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參照《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辦理。
2、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内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曆,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4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曆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6)大專及以上的學曆和學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網絡遠程教育等所頒發的學曆或學位證書,工作年限均以畢業時間為準,畢業前的實習時間不計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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