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有住房須經同住人同意,說明如下:
出售公有住房須經同住人同意,由于公有住房除了承租人有使用權外,同住人也享有一定的居住權,而且這類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往往有比較複雜的親屬關系,因此公房在進行出售時,除房産證上記載的産權人簽字外,還需同住人簽字同意。
1、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2、房産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産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産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産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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