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辭職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證明,員工已經通過口頭方式辭職。同時,辭職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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