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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買強賣罪立案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1-14 08:30:11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是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是其他嚴重後果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是強迫三人以上交易;(四)強迫交易一萬元以上,或者是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五)強迫他人購買僞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是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标、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産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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