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權利沒收東西。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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