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因有提供虛假财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隐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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