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補貼政策标準每頭補助50元。以上補助,必須達到标準化規模養殖的自繁自養場,由畜牧部門驗收合格後,由财政兌現補助。同時養殖業用地按種植業用地對待,養殖業用水用電按種植業計算征收費用;金融部門對養殖業小額貸款要放開,加大信貸力度,可以實行聯戶擔保。
法律依據:
《關于做好種豬場和規模豬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要充分發揮政策性功能,積極為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和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提供信貸擔保服務。鼓勵将豬舍等地上附着物、生豬等作為反擔保措施。對在保擔保貸款到期的養殖場戶實施展期擔保,并推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無還本續貸;對單戶養殖場提供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對于200萬元—1000萬元(含)之間的擔保項目,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納入“雙控”考核範圍,并可按規定享受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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