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産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确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确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确認為投資資産轉讓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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