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争議仲裁裁決書具有拘束力。勞動争議仲裁裁決做出後,做出該裁決的仲裁庭原則上不得随意撤銷或者變更該裁決,以維持該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二)勞動争議仲裁裁決書對當事人的效力。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争議仲裁裁決書,當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該争議要求勞動争議仲裁機關進行裁決。當事人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内履行該裁決書。
(三)勞動争議仲裁裁決書具有執行力。具有執行力的勞動争議仲裁裁決書限于具有給付内容的勞動争議仲裁裁決書。執行力使仲裁裁決書的内容可以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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