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仍然是檢察院批準。對于屬于檢察院管轄的刑事偵查案件,檢察院内部的刑事偵查機構應按照《刑事訴訟法》中所對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仍應報檢察院内部的批捕科來要求批準逮捕,由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後,再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的權限劃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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