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可以向派出所申請分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戶申請;
(二)婚姻關系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産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産後的私房産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四)戶主及拟分戶人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根據規定,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内常住人口中房屋産權所有人承擔。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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