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區域、對業主進行罰款或表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給業主造成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等措施,迫使業主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調處這類糾紛時,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指出,業主違約拒絕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應采取書面督促或公力救濟等合法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應采取上述不當的方法進行所謂的自力救濟,否則會構成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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