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由于服刑人員沒有相關收入,可以酌情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标準。一方服刑期間限制了自由,且無經濟收入,無法支付撫養費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是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九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同時,當事人在出獄後應該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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