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為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時效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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