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辦理病退手續: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緻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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