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承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進行住房建設的一種房屋。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适用住房的組成部分。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确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産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産權。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使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九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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