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
2、《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一條:
3、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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