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緻,可實行内部退養政策。内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生活費标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内退人員協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标準,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标準的120%。當然各個企業有自己的固定,具體内退工資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
如企業不執行國家“内退”有關政策,損害職工利益的,職工可向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國資委、信訪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号令)》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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